苏联与日本、伪“满”关于售卖中东铁路的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11页(1591字)
【事件内容】:
当时日本军在满洲行动迅速、活跃,深受震惊的莫斯科政府从整个形势看到缔结日苏互不侵犯条约是困难的;因此,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远东纷争,决心向日本提出让售已经变得软弱无力的北满铁路[即中东铁路]的建议,以使此举暂时起着互不侵犯条约的作用。在军事人民委员会中,说服了伏罗希洛夫一派的对日的强硬意见,经过部长会议的讨论,从去年年初以来,一再寻找机会,或者通过驻日大使、或者通过日本驻苏大使,私下表示了愿意出卖的意向,以观察日本政府和舆论的反响。……之后,[1933年]5月2日,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向太田驻苏大使正式提出了让售北铁的建议。
日本政府在给太田大使的训令中指出,北铁铁路在远东的存在一直是远东和平的祸根;特别是满洲建国后,苏联在北铁的牢固地位给满洲国的施政带来巨大的影响,给顺利推行“王道乐土”带来不少障碍。因此,只要价格及其他条件合适,即使在经济方面已变得软弱无力,但从政治的角度出发,日本政府认为还是可以收买的;并且认为,既然有满洲国存在这一事实,尽管同苏联有正式外交关系,而与其与日本莫如以满洲国作[为]让售对象为宜。因此,在训令中指出,鉴于满洲国的现状,应以东京为交涉地点,日本政府可居中斡旋。
太田大使于5月29日将上述训令递交苏联政府。6月3日,苏联外务人民委员代理索克尔尼柯夫召见太田大使,表明“苏联政府接受日本政府的建议,同意任命自己的代表并以东京为交涉地点”,同时希望第一次会议能在6月25日举行。
在此之前,早已观察到此种形势的[中国]国民政府于5月9日声明:“根据条约规定,关于中东铁路的权利,系中国及苏联所共有,非经中国同意,单方面处理无效”。对此,5月11日李维诺夫通过塔斯社声称:“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并未限制将北铁出售给在满洲行使北京及奉天协定规定给中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现政权,况且国民政府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共有“北满”的立场;在长达十八个月的时间里,由于某种与苏联无关的情况,丧失了行使其权利的能力。这就很明显,无论在法律上,道义上国民政府都失去了援引这些协定的权利”(1)。明确拒绝了中国政府的抗议,从而使让售交涉……能顺利进行,并选定了满、苏下列代表:
满洲国方面,首席 驻日公使丁士源
外交部次长大桥忠一
苏联方面,首席 驻日大使尤列涅夫
外交人民委员会远东部长柯兹罗夫斯基
北铁副理事长库兹涅佐夫
6月13日,尤列涅夫大使至外务省访问重光次官,要求立即解除满洲国政府非法进行的给苏联造成巨大损失的在东部线切断直通货车的措施。次官答复的大意是:“关于此项问题,满洲国在能够相信苏联对返还盗走车辆和其他事件上具有诚意,便不会不解除切断措施”。然而,满洲国的意向是,这个问题与让售交涉应分别处理,希予转达。对此,尤列涅夫大使表示不满,但看到日满方面的决心相当坚决,并为避免承担让售交涉即将开始时挑起纠纷之责的危险,暂将其意见保留到日后申述。
关于此项交涉开始时,法国驻日大使也在会议开始的当天。即6月26日,访问重光次官,声明:“应强调该铁路修筑对法国投入资本的事实;作为债权人此刻保留行使其权利,对此特唤起日本政府的深切注意”。次官答称,此项交涉与日本无任何直接关系,日本政府对此没有理由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