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伪所订契约全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702页(1076字)
【事件内容】:
第一条 满洲国政府对于满铁负有债务,合计约一亿三千万金元借款总额。特将吉长、吉敦、吉海、四洮、洮昂、洮索、齐克、呼海(包括松花江水运事业之一部)沈海、奉山(包括打通线及附属港湾)之既成铁路,暨此等铁路所附属之一切财产及收入,作为借款之担保,委托满铁经营。
第二条 满洲国政府与满铁以外之第三者之间原有债务之关系者,由政府与满铁协议之后,由满铁处理之。所需付各款及“奉山线”对于中英公司借款之偿还资金,均由满铁委托经营后所得收入金内支付。又“奉山”铁路内与中英公司借款有关系者,截至该借款解决为度,暂不做本借款之担保。
第三条 满洲国政府另令满铁承揽建筑敦化至图们江铁路,拉法至哈尔滨铁路,泰东至哈尔滨铁路。此三路之建筑费,合计约一亿金元。又关于前述之敦化图们江铁道建筑,应由满洲国收买天图铁路。故满洲国向满铁借款约六百万金元,作为收买资金,亦将该轻便铁道委托满铁经营之。
第四条 满洲国方面于签订契约之同日,须发表铁道法。此项铁道法之主要内容,系确定国有铁道之原则。至铁道收用法,系采铁道全归国有。依据本法,将沈海、呼海、齐克三线,收为国有,以取同归满铁经营上之形势划一。
以上四条,日满双方政府均应遵守之,其有效期间定为二十年。
伪交通部自将各铁路出卖与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与日订立契约后,诚恐引起民众反对,特又发表所谓委托经营之理由如下:
第一,满洲国为确保共治安并为发展其交通事业计,尤以关于全国之铁路事业为急不容缓之图。
第二,现在满洲国内各小铁道分立,经营纷歧,不利实大,殊非统一交通之通;况在国内铁道网计划尚未普及之前,亟应将现在各铁路统一,以谋合理经营,而期达到经济上,技术上有效率之目的。
第三,满洲国将全国铁路委托满铁统一经营,本于技术上之见地,因满铁有多年之经验,最为适当也。
第四,满洲国政府对于满铁,曾负有一亿三千万元之巨额债务,基于双方之便利,委托债权者经营,尤称允当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