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原致重光葵、林久治郎电(第605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88页(720字)
【事件内容】:
一、此项交涉关系到满洲开发政策的推行问题。其中如关于撤销对竞争线的抗议,乃系政府应办事宜;满铁不过处于如下立场,即今后体会政府的方针,在努力打开局面的过程中,如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时,可向政府建议撤销抗议。同时,政府对满铁的此项交涉,可或明或暗地进行干预,在不得已情况下,也可能插手交涉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满铁须通过我驻满有关领事官不断向政府呈报交涉经过,并与我驻满领事官及驻华公使保持密切联系。
二、本案方针所载各项内容,即中国方面可得到的利益(借款条件的缓和,撤销抗议,支持建设新线以及满铁能够提供的种种方便),和我方所应得到的代价(停止建设对满铁有致命影响的竞争线,确定联运协定,促进悬案铁路的建设),是基于彼我共存共荣的根本精神,并具有表里不可分的关系。在上述我方所应取得的代价中,当前并不急于建设悬案中的铁路;对于我方当务之急的竞争线和联运协定等要求,如对方不予拒绝,则我方可给予的方便,当然不成问题。固然,为使交涉进程,特别是为使交涉气氛良好,完全可以从借款条件等的缓和开始商谈,但最终仍须对不同意我方要求以后方可确认提供上述方便。换句话说,即不是一件件地决定问题,而是要权衡全部会谈结果,当认为完全可以打开满洲铁路问题的局面时,始能采取缔结协定或其他给予确认的手段。倘若不幸对方不能满足我方希望,亦不能立即放弃本案根本方针;即使政府不得不插手交涉的一部分或全部,亦需按照本方针继续交涉。必要时,可将此项交涉秘密通知列强,并根据情况加以公布。在促使中国方面反省的同时,为彻底维护我方立场可视情况缓急采取适当的自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