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续借日款合同及附则三条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42页(1006字)
【事件内容】:
订立正合同江西南浔铁路有限公司,今因南浔铁路公司根据中华民国元年7月8日/明治四十五年7月8日与东亚兴业株式会社所订借款契约第八条,缔结第三次续借契约如左:
第一条 江西南浔铁路公司因欠东亚兴业会社民国元年7月8日借款及民国三年5月15日第一、二两次续借各款的利息竟至三期余之多。综计内外短期各债约二百万元,无力偿还,特向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商议续借日币金二百五十万元,作为第三次续借之款,以还夙欠及改良路事之用,不足者由南浔铁路公司自筹。
第二条 江西南浔铁路公司对于前条所借日币金二百五十万元,立借据五十通,每通日金洋五万元,交东亚兴业会社收执。而东亚兴业会社每一百元实交九十六元正。
第三条 此项借款常年利息七厘半,自交款之日起息,每年分两期交付,上期为6月25日,下期为12月25日,在上海或汉口交付东亚兴业会社所指定之银行,但不满六个月则按日扣算。
第四条 此项借款期限以十五年为期,于本合同签押之日起至日本大正二十一年5月16日(中华民国二十一年5月16日)止,十年内只付利息。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5月16日(日本大正二十一年5月16日)起,至中华民国二十六年5月16日(日本大正二十六年5月16日)止五年内,每年于6月、12月分两次还本,每次还本二十五万元与本息并付。
第五条 此项借款担保应列入中华民国元年7月8日(明治四十五年7月8日)所订借款合同,按照第五条所列各项与前借之款共同担保。
第六条 此项借款对于双方权利义务于此合同规定之外,一切准用中华民国元年7月8日(明治四十五年7月8日)所订借款合同各项条款及附则。
第七条 南浔铁路所欠无定期的日债议妥结清后,均在此项借款内扣还,其余由南浔铁路指明用途,随时向东亚兴业会社提取。
本合同以中日两国文各缮四份,双方记名签印各执一份,以一份送江西省署存案,以一份驻九江日本领事官署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