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会垫款依旧进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13页(774字)

【事件内容】:

吉会垫款展约五千万之说,财部业于17[日]正式更正;而对于正在协议中之吉会、高徐、济顺及满蒙四路欠款,改为付息垫款另订合同一层,不加否认。兹将此事始未再详志之。

按民国七年交通部与日本兴业、台湾、朝鲜三银行成立之吉会路垫款日金一千万元,高徐、济顺垫款二千万元,满蒙四路垫款二千万元,均为财政部所挪用。自十年以后,三项到期利息,财部均未能照付,至今共积欠日金七百五十二万五千元。日本公使及兴业银行方面向我财交两部催付甚急。财部正在准备另订付息垫款合同。适民国七年4月交通部与中华汇业银行成立之电信借款日金二千万元,应于本年4月29日到期还本。此项借款亦为财政部所挪用者。因此次交部咨请财部筹划,刘恩源心动,计上心来,想还垫债之机会,再从中找回千把万日款,遂有拟以吉会垫款展成五千万正约之计划,将吉会垫款一千万,吉会、高徐、济顺、满蒙四路到期利息七百余万,与到期之电信借款二千万并合起来,总由此五千万吉会正约付讫,而可从中找出一千三百余万,以供现时花费,其计诚巧也。

在日本方面,以电信借款与吉会垫款皆为无抵押品之政治借款,今果能合并展为吉会正约,则担保确定,求而不得之举。

17日(星期二)阁议,刘恩源即将此项说贴提出讨论。多数阁员皆以为改订吉会正约,认为尚非时机;三种垫款到期利息,可照草约另订付息垫款合同,不必将草约扩充债额,致招国人督责。阁议散后,财部公债司遂即日正式更正,否认其事;但一般与日本资本家历史上有深切关系之亲日派,暗中仍竭力活动。17日下午七时,中日公司设宴于银行公会,招请张绍曾、刘恩源以下十余人,或又无蛛丝迹之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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