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石铁路借款合同摘要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85页(2148字)
【事件内容】:
一、订立合同者一方面为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交通总长、财政总长,经由国务会议表决,呈请总统于 年 月 日核准者(下简称中国政府);一方面为中法联合会(下简称联合会)由士乃德公司驻华总经理工程师马襄代表者。
一、中国政府允许联合会发行英金二百万镑八厘债券。
一、券面所载时期均以第一批发行债券所载之时期为准,其名称为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十五年西历1926年)沧石铁路八厘借款。
一、此项借款按券面价额周息八厘,每六个月由中国政府付给持券人;其日期由发行之日起算。
一、借款限期二十年;其还本期由发行债券后第十年届满时开始偿还。
一、以沧石本路为特种担保品,其所有固定与活动材料暨一切附产出产均属焉。
一、以正太收入盈余之数,按照合同,向系交付中国政府者为担保品,至正太合同满期时止。
一、倘中国政府于到期之六个月内全部或一部息金或还本款项未能照付时,联合会有处置此项专门特种担保品之权。
一、凡因付息与还本手续内所需之用费,均由中国政府给予联合会百分之二厘半手续费,即每千镑付二镑又十先令。
一、凡由联合会交付中国政府债券之价格,均按券面价额扣去百分之八;此项扣去之数,印花税亦包在内。
一、凡因发行债券暨分配借款所耗之费,均由联合会担负此类用费。即联合担保费、手续费、经纪佣金、邮电费、刊印费以及借款章程债券绘印等费。
一、此项借款二百万镑应于本合同签押后最短期内即全部或分批发行;其第一批发行之额须以五十万镑为最小限。其发行期须在本合同批准后六个月内行之。以次之各批其额亦以五十万镑为最小限。其发行期则由联合会与中国政府协定之,俾铁路工程与购买材料之手续,经由本合同预定者不致迟滞为要。
一、倘在刊发借款章程之前适发生政局或金融上之变化,足以影响市场之交易暨中国已有资力之行市,使本借款无发行之可能时,可由双方协定展长相当期限履行本合同。
一、倘在此双方协定之展限期内犹无发行之可能时,本合同即宣告作废。
一、凡关[于]本借款之债券息票以及各种出纳单据,在借款期内,均免纳中国一切关税。
一、凡在外国发行债券所收之款,均名为沧石铁路金镑收款。其陆续收入手续,均按购者应遵守之条列施行。其收入之款由联合会负责存入双方同意指定之银行。
此项存款其利息按最优行市计算。
一、所有工程须于本合同签押后六个月内开始,其竣工期限约定为二年,自计划书定后起算。
一、中国政府委派铁路总办一人,在借款条件范围内全权代表中国政府施行职务。所有铁路工程均在总办监督之下行之。
一、中国政府与联合会协同选聘一学识品行优良之法国总工程师。该工程师受总办节制,其薪俸由总办联合会商配定之。
一、在建筑期间内所有应用之材料与路上之装备以及营业上需要,均由联合会负责购办。凡系中国材料以同等同价之条件,可由总工程师经总办之同意购办之。
一、凡购办及工程投标均由总工程师编定,由总办核准。
一、凡在中国或外国由联合会购办之材料于进口及经过中国各关卡时,均免纳税与完纳厘金。
一、关于总工程师之撤退,总办有全权,但事先通知联合会。
一、联合会于本合同所订条件之范围内可将其借款全部或一部之权限、责任以及利益等,委托其他公司或会社或经理人代替办理。
一、本合同须由交通总长、财政总长签押盖印,交由国务会议通过,呈由总统核准。
一、此合同因中国正式政府未成立,经直鲁联军总司令张宗昌于民国十五年7月1日与中法联合会代表马襄签字。本总司令负完全责任。日后请中国政府按照本合同第一款之规定正式签字。
直鲁联军总司令 张宗昌 印
沧石铁路工程局局长 周至诚 印
中法联合会代表 马襄 印
编译员 李凤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