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总长叶恭绰呈大总统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64页(1054字)
【事件内容】:
窃查道清铁路因路线大短,亏折频年,英商福公司以借款关系,请求展筑路线以期增加收入。其所拟之路,一自清化展至怀庆黄河边之孟县;一自清化经怀庆、阳城以至平阳。讨论多次,迄无结果。至五年6月间,为道清铁路还本付息之期;维时交通部款项支绌,向该公司商议展期。该公司要求多端,并由英使及馆员先后向外交部交涉,以延长路线为垫款条件,外交部允予依议;复向交通部迭次要求,后经许前总长声明,允自清化展至孟县,自怀庆展至平阳。惟怀平一段,须俟欧战告竣方可开议实行办法。七年3月,该公司总董巴森来华,又行催议。当以道清铁路原合同损害利权之处颇多,拟将由清化至平阳一段作为干线,而以清化至孟县一段为支线,如是则另成一线,庶与原合同脱离关系,拟先与订定清平铁路之清孟支路草合同,于八年11月28日提出国务会议议决:事可照办,合同稍缓再订等因。当即通知英使馆及该公司。
该公司与英使馆又迭催签订,而山西督军、省长、省议会均函电反对,并由国会提出质问,以山西商务局前许该公司筑路之权,经晋省赎回,该公司不得于赎回之区再有展筑。复与该公司再四磋商,仅允将山西境内清平一段暂从缓议,至清孟支路,该公司及英使馆仍坚执前约,既经商定,不能展缓。
嗣会商多次,方允将原拟清平铁路之清孟支线合同为清孟支路合同。凡合同内有清平铁路关系诸条文均行删除,于九年4月8日提交国务会议议决,先由交通部商定草约,俟有相当时机再行提出等因,并由交通部函致该公司声明于六个月以内签字。当时该公司已将工程司雇定来华,嗣后该公司经理堪锐克又向交通部催订,复与切实磋议,于合同内特加声明:道清铁路借款合同及或行车合同之条件均不适用于本合同,列于首节之内以清界限;并将字句内有牵涉道清路合同之意义悉行删改。该公司亦勉为应允,始克定议。
查此段路线,曾经河南官绅屡请展筑,且既与福公司有定约在前,迟早终须办理,不若此时订定,与道清合同脱离关系,可杜绝将来纠葛。加以本年北五省灾情奇重。该路正在灾区之内,乘此兴修,以工代赈,灾民就地得有工作,可免远出觅食之困难,赈灾机关亦毋庸再为另谋,于赈务、灾民两有裨益,经于10月28日将改定合同提出国务会议议决照办,拟请即由财政、交通两部与该公司定期签字,理合将议定道清铁路之清孟支路合同各缘由,并缮具合同条文呈请钧鉴训示祗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