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济铁路交收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09页(1742字)
【事件内容】:
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所规定之中日两国接收委员,根据中华民国十一年12月5日即大正十一年12月5日在北京签订之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及附属了解事项,除左列协定外,日本方面将该细目协定第一条及第三条所包括之一切财产及文书、单契、账册、图表等项,完全移交中国。
(一)坊子医院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3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管理。管理局为友谊起见,对于该处居住之日本人民,在开埠问题决定以前,予以相当之便利。
(二)淄川医院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3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至该医院之一部分系德国遗留财产属于矿山者,今为便利起见,暂同时移交管理局。至该部分将来如何处置,应由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成立后与管理局商议决定之。再该医院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由淄川碳矿代为经营。管理局已派之中国医生仍留在该院办事,所需一切费用亦由煤矿担负,对于铁路中日人员就院医治者得与碳矿人员享同等之待遇。
(三)高密、青州、张店、坊子、博山小学校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3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至日本方面租用之张店、坊子、博山小学校应从速与铁路管理局商定租金及期限。
淄川小学校所属一切财产,双方协定于本年3月底以前完全移交铁路管理局接收。在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由淄川碳矿使用,不收租金。
(四)除中华民国十一年7月18日即大正十一年7月18日日本方面在北京提出之铁路土地出租契约,应照同年12月5日协定之了解处理外;其余土地出租契约,中国方面不承认有效。两国移交接收委员意见不同,不能解决,应由中日两国委员长商议协定。
(五)关于租借宿舍之契约,由中国方面继续承认各该契约之条件。因将来充做胶济铁路管理局职员住宅,须加修改,俾便合用。由铁道部支付管理局改造费银元26 000元。除前项以外之宿舍契约及允许由中国方面自由决定之。
(六)对于运输契约,双方协定,由铁路管理局自由知照各该缔约者取消,或修改、或继续之。未规定以前,各该契约仍暂有效。对于工场契约,铁路管理局继续履行。至各该契约内所规定之期限为止。
(七)宿舍中家具,限本年3月底以前完全点交铁路管理局。至留办未完事项日本人员需用之家具,应于4月20日以前完全点交管理局。
(八)凡铁道部因日本政府法律所规定必须带回本国之簿本、单据,铁路管理局同意者,得带回之。其管理局认为须抄留副本者,应由铁道部方面派员从速办理。
(九)所有属于铁路财产之坊子发电所新筑工事汽机、发电机及配电、保安设备,并锅炉两架,于本年3月底以前交还管理局。以上各项,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如欲使用,应与管理局商订办法;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暂仍由炼碳所使用,不给租金。
(十)所有属于矿山财产之淄川碳坑车站房屋及一切附属设备,管理局如欲使用,应与中日合办之矿山公司商订办法,在矿山公司未成立以前,由管理局使用,不给租金。
(十一)对于山东悬案铁路细目协定了解事项第五条之处理方法,应按照管理局会计处长与铁道部计理课长所商定之四条办法办理。
(十二)本协定无特别规定者,或将来发生何项问题时,概依照山东悬案解决条约及细目协定之条文精神,由双方主管官厅协议之。
右协定缮中日文各二份,由双方委员长署名盖印各保存中日文各一份为证。
接收胶济委员长 颜德庆 印
山东铁道引继委员长 秋山雅之介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