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联合委员会议决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07页(1947字)

【事件内容】:

中日两国政府为欲按照中华民国十一年2月4日即大正十一年2月4日在华盛顿签字之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协定。移交铁路及偿价细目,任命该条约所定之铁路联合委员会委员如左:

中华民国政府任命督办鲁案善后事宜王正廷、交通部次长劳之常、交通部参事陆梦、交通部技监颜德庆;

日本政府任命特命全权公使小幡酉吉、青岛守备军民政长官秋山雅之介、铁路技师大村卓一。

以上两国委员在北京会议协定条项如左:

第一章 胶济铁路之移交

第一条 日本国因按照解决山东悬案条约第十四条之规定,将胶济铁路及其支线并一切附属财产定于中华民国十二年1月1日(即大正十二年1月1日)正午移交中国

第二条 前条铁路财产之移交应由中日两国派定之接收委员任之;并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接收事务办理完竣。

第三条 移交第一条铁路财产时应将该路所有一切文书、单契、账册、图表等项于上开期间内移交。

第二章 胶济铁路偿价

第四条 中国政府按照山东悬案条约第十五条允偿还日本政府铁路财产价值日金四千万元。

第五条 前条金额以国库券支付日本政府,该国库券票面总额与前余所开之数目相同。

第六条 本国库券称为胶济铁路国库券。

第七条 本国库券之种类分为十万元及百万元二种,按所需数目制成之。

第八条 本国库券之利率定为年息六厘。

第九条 本国库券以胶济铁路财产及进款为担保,此项财产及进款不得再供内债或其他外债之担保。

但中国政府如为偿本国库券而募集内债,经中日两国政府协定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以本铁路进款用付本国库券之本息,如不敷时,中国政府允以他种进款支付。

第十一条 本国库券利息自本国库券支付之日起算,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政府对于本国库券及息票并本国库券本息之收付,免除一切税捐。

第十三条 本国库券支付后得由日本政府之便,将全部或一部分自由让授他人。

第十四条 支付本国库券本息之地点定为日本东京,并指定横滨正金银行经理;但日本国政府为便利起见,欲变更经理银行及地点(限于中日两国境内)时,须先由两国政府协定之。

关于汇款至经理支付本息之银行方法,如系还本款项,中国政府得自由选定银行汇付;其正息款项,虽以由横滨正金银行青岛分行或济南分行汇付为原则,倘他家银行汇价较正金银行低廉时,亦得由其他银行汇付。

第十五条 在本国库券本息还清以前,本铁路进款中应存入横滨正金银行之青岛分行或济南分行,但由本铁路进款中将每月分应付利息之数按月积存该银行时,其余进款,可由铁路局长之选择存入其他殷实之各银行。

提用本铁路进款时,须经中日两会计处长会同副署。

第十六条 本国库券附存每半年息票,载明记号、号码,交付年月日,中国代表之署名、钤章、数额、利率、偿还期限,有担保中国政府之付款保证之支付方法,经理银行等证券所有者行使权利之必要条项。

第十七条 本国库券之印刷费用归中国政府负担。

第十八条 在本国库券之正式证券未制成以前,中国政府以临时证券交付。

本协定用中、日两国文字,每种做成二份,由两国委员署名盖印双方保存中日之各一部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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