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通电报告鲁案经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97页(610字)

【事件内容】:

略谓:“鲁案中之胶济铁路问题,前此迭经在美磋商,我均主筹款赎回自办。……嗣以关于款项用人办法,双方争议,迄未解决。上月27号日使到外部称,日本让步已极,若中国坚持即刻赎回之议,惟有停止交涉等语。我仍主赎路自办,未变初旨。

30号我三代表来电称:‘赎胶济路付款事,现拟两种办法:(一)中国以现款全数存入第三国银行;协定成立后,第三个月底交五分二,第六个月底交五分一,第九个月底交五分二。照此办法,中国不必聘用日本技师。但日代表坚持在会同派铁路人员估价后,交还该路之前,须将款项全数交存第三国银行。

(二)中国按照应付款数,发行国库券,分二十四期收赎,每六个月为一期。但三年后中国得一次赎清,惟须六个月前通知。第一期于协定发生效力九个月后交付现款。其余款项,以本路资产及赢利作抵,并酌给利息。中国政府于中国铁路内所用日本有经验技师中,选充本路工程司。照此办法,日本坚持须用日人为副车务长、副会计长’等因。

查该路作价约三千万日金,用何法归还,政府并无成见。如能设法筹足交存,照第一款办法办理,则一切葛藤,均可斩断,固为上策。然金融紧迫,款巨难寻,舍立付现款而外,无论库券债票,惟有仍抱定赎回自办宗旨。以冀取益防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