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恭绰致驻美公使顾维钧电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47页(854字)
【事件内容】:
新银团二次会议,前由施公使电知内容大概。此事彼辈筹度甚久,此次又有梅尔思等在内,结果恐未必有利于我。与其事后反对,不如先露端倪,或可转移消弭。新团以前文卷,已由法使送我外部,我尚未承认。惟忖度情势,能如下开各节办法,或可望得我国上下同情。且有数节为国人所极主张者:
(甲)路款绝对禁止滥借滥用,并可与债东订定稽核权限;
(乙)已订合同未售债券,或未订约而许可建造者,应由我按国内情势,与财团代表协商。其分合存废缓急另行支配,另订合同条件,其我国利益之标准,不能在各该原合同之下;
(丙)如不能照上条办法,则只可暂照原合同办理,其未订者缓议;但如此办法,则新团条件无法实行,结果等于锁闭。然非我之责,因乙条办法实至公允也;
(丁)新团办法,未经我同意实行以前,其亟需进行各路,如汉粤川等垫款,应一面赶办不能延搁;
(戊)购料照部定统一技术标准,一律公开投标。如质价均同,先尽华料购用,一面由路自筹制造;
(己)用人不论华洋,一律仿英美文职考试任用法任用,且不能按国籍匀配,致妨路务之整齐及敏活;
(庚)由我组织银行,经理营业收入,得用外国专家为总理,或由我改组代理国库之银行经理其事;
(辛)一切行政管理上事务,中国完全有自主之权;
(壬)已成及兴工未竣各路,不在新团范围之内。
以上各节,仅列举大纲。希以非正式资格,相机向新团宣露,仍勿作为政府意旨,以便伸缩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