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员何焱森等(1)质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46页(1170字)
【事件内容】:
本月26日各报登载美政府送交驻美容代办转致我国政府文,内开:英美法日银行代表5月12日在巴黎议决组织四国新银团办法,美政府业已认可,并照会英、法、日请转达中国政府,内开办法七条:
(一)赞成上次美国照会各节略内开组织纲要。
(二)除实业、铁路借款之现已确有头绪者外,所有将来及现有借款合同与优先权,均归新团,如团外资本家订有借款合作或优先权,当设法劝其交出。
(三)于四国承认俄政府成立后,当酌允俄国银团加入。
(四)比国银团成立后可望加入,新团内之各国银团各自成一国团体,自无代表他国利益。
(六)实业及铁路应统筹全局办理,新团内之各国银团,应饬其代表及工程师拟送通盘计划,预备实行。
(七)许日本银团平均担任湖广铁路借款云云。
按该办法七条,实列强以经济灭亡我之政策。该照会之来,无异宣布我国死刑之判决书。
谨就第一条言之,所谓赞成美国上次照会节略。彼盖以前此一切谋我之计划,认为时机已熟,今决意执行也。就第二条言之,所谓除实业及铁路借款之现已确有头绪者外,确有头绪四字极包括亦亟分析[原文如此],大约某地为一某国先占有特殊势力者,则由某一国专有之,如蒙满、如滇越、如高徐、顺济等路,从此属诸他有,万劫不复矣!至谓将来及现有借款合同与优先款均归新团,则更协而谋我,为东方印度公司之故智,非仅垄断债权已也。就第三、四、五条言之,殆利益均沾之法。就第六条言之,所谓实业及铁路应统筹全局办理,新银团应饬其代表及工程师拟送通盘计划预备实行,是直反客为主,我已处于无权地位,质言之,则实行东方代治而已。就第七条言之,所谓要日本银团平均担任湖广铁路借款。湖广为我股腹之地,而任彼处置,揕胸噬脐,伤如之何。且彼所谓实业及铁路为无限之义,当指全国而言,则无论其为国有之实业及铁路,无论其为商有之实业及铁路,无论其为吾人世世子孙所有之实业及铁路,皆为银团包举囊括而管理之,此而可忍孰不可忍!不特此也,彼所谓借款更包涵现在及将来而言,则无论我国将来借款也可,不再借款也可,彼据现在之债权而执行上列七款以处分我,埃及、印度之续,即在目前,此而可忍孰不可忍!我政府如甘俯首贴耳,坐待烹割也则已,如其不然,即请亟筹对付之法以保全我国实业、保全我国铁路,亦即保全我国地土、人民。其存其亡,间不容发,不胜迫切呼吁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