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都督府陆军参谋长滨面又助致满铁理事长国泽新兵卫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50页(1153字)

【事件内容】:

关于管理俄国铁路一事,接到如另纸电报,特此通知。

大正八年1月18日参谋次长给参谋长的第13号电

据称1月9日接到美国驻东京大使答复称,同意日本的修正案。目前已进展到派石井大使正式同美国国务卿协定本文的阶段。因此,铁路问题也可望最近获得解决。特此通知。

另电

在联合军活动的地区内,中东铁路及西伯利亚横断铁路的监督方案

一、在联合军活动的地区内,对于铁路的一般监督,由现已出兵到西伯利亚的各国(包括俄国)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国特别委员会负责。(由俄国人任委员长)

设如下两部,由上述联合国委员会监督之:

甲、技术部

由现已出兵到西伯利亚的各国铁路专家组成,以对全地区所有铁路进行技术的经济的经营为目的。

乙、联合国军事运输部

在有关军宪指令下,以设法调节军事运输为目的。

二、联合国军队负责保护铁路,应准予掌握俄国现行法授予的权限的俄国人长官或管理人员留职。

三、技术部选任部长,担任铁路技术方面的工作。

关于技术方面的工作,部长可向前项的俄国官吏发出指示。

部长得从出兵到西伯利亚的各国国民中任命助手和监督,作为该部部员,令其在技术本部办事处工作,并规定其职务。

根据需要,技术部长得向特别重要的车站分派铁路专家团。

根据上项规定在向车站分派铁路专家时,需要充分考虑负责该站军事保护的联合国各国的利害关系。

技术部长得对量才录用的技术部办事员分配工作。

四、联合国委员会的办事员由委员长任命之,委员长对这些办事员分配工作,并有罢免他们的权限。

五、本规定在联合军从其活动地区撤出同时作废,根据本规定所任命的外国铁路专家,应全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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