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春谈“续订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41页(647字)

【事件内容】:

中美新闻社译《密勒评论报》云:哈尔滨中东铁路董事部董事兼联合国技术部中国代表王景春氏近与记者谈话,谓最近中国与道胜银行所订合同,俟俄国正式政府成立后,可以修改。

王氏又云:此新合同系中东路情形逐渐发展之结果。当1918年春季,道胜总行从彼得格勒迁至巴黎时,中东路股东在北京开会,又添举华人董事一人,自此中国连总裁在内,共有董事二人。在此会议中,中政府承认道胜为原股五百万卢布之股东代表。迄今年春间,俄董三人出缺,依照上述之1918年股东会决议,应以其余董事抵补,遂于2月间实行,于是中俄两方各有董事五人,此逐渐发展之办法。今新合同中已承认之。

再按照1896年中国与道胜所订之约,中国对于中东路,应有一部分之管理权;一因中国从未实施,今新合同中规定添举中俄协理各一人;事务总管向为俄人,今又添任华人副总管一人,又会计、工程、车辆及运转四部,向皆俄人主之,今将各添一副部长;其下级司员,则以后中俄人皆可选任,不复限制。照1896年原约,中东路应于1903年开车时付中政府银五百万两,然此款迄未照付,今议定该路照数以债券给与中政府,并纳利息,共计约达一千二百万两,债券常年五厘息,每半年一付,其母金于中国赎路时付给,或即由中国于赎路之款中扣除。新合同中又规定,以后该路,应仅作商业性质,不得搀入政治;道胜银行,则认为一种俄国之经济组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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