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收中东路督办郭宗熙咨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31页(739字)

【事件内容】:

案准大部密咨内开:“案查东省铁路一事,前经本部于9月17日将往来节略,抄录咨行在案。现复准日本馆备具节略,辩论前来。本部查此次日使所称各节,尚有片面理由。若再抗议,该使必仍据此答复。应如何办理之处,相应抄录日馆节略,咨行查照核复”等因,并附件到所。准此。

查阅日馆节略所主张之理由,约分二端:其一以为俄国对于东清铁路之权利,既为中国政府所承认;则日本继承同一之权利,中国政府不应有异议。其一以为日本继承中、俄两国所结之契约,其实质于中国契约上之权利及领土主权,毫无消长。以上两种理由,质言之,意谓中国既可以许俄,即可以许日而已。

窃谓此等武断之主张,其理由殊未充分。大凡甲国与乙国所结之契约,必含有特别之精神,未可混为一词。假谓可许乙者,即可以许丙,执此以言,又何以处丁、戊等国。现在联合各国麇聚远东,中东路线为各国所注意,设令群起效尤,吾又何以应付,即日人亦能否无词?且吾许俄以对于中东之权利,未许以让渡之权利。今日俄可以一部分让与日本,明日即可以又一部分让与他国。此种界说,不可不辩。又中外合办东三省之铁路,除中东外,尚有数路,若随意变更契约,开此先例,则吉会、吉长等路,倘为第三国有所要请,何以应之?以此反诘,日使恐亦无辞以对。是知吾对日之声明,并非有何不信,或有不公平之意旨,甚为明了。

至南满先例,系属战后问题,更无从援引也。

本督办意见如此,是否有当,相应咨请大部查核办理。仍希将交涉情形,随时见示,实纫公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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