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抄南浔铁路公司复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313页(1531字)

【事件内容】:

敬密复者:本日接奉台端函开,四年3月7日奉交通部电内开,奉大总统交查南浔铁路闻又续借日款等因。查商办铁路借用外资,非经中央核准不能有效,早经通告外交部严重声明在案。该公司前借日款政府尚未核准,现又闻向日商续借巨款,并未经股东同意,政府核准,希速设法禁阻,望速电复。事关交案,立候呈复,等因到署。此事既奉电查禁,所有应询各件,条列于后,请即逐条详示,以便转电交通部呈复各等语。展诵之余,遵即分条具复,详细开后。

一、李烈钧督赣时,原借日款五百万元,查系九五交款,敝公司实收洋四百七十五万元。内付还从前所借大成公司、裕宁官银号、江西大清银行等处本息共银一百三十六万二千两,积欠汉阳铁厂、扬子公司、三井、太仓两洋行暨工价及押款共银三十万两,二共合洋二百三十万元。又付民国元年7月起至二年底止债息三十一万余元,养路费三万八千余元,购地费十万余元,工程材料费八十四万余元,土方桥工费十三万五千余元,薪公局用暨各项杂费约三十二万余元,战事各项损失四十万九千余元,共付洋四百四十六万余元,均经先后报部有案。仍有洋二十八万余元,归入三年开支计算。

一、敝公司前与兴业会社借款合同内载明,如五百万元尚不敷筑路之费,准由该会社再借五十万元。嗣因物价腾贵,预算五百万实不敷用,旋经敝总理在京商请交通部长鼎力维持,蒙允自行续借,乃向该会社按照前约续借洋五十万元,又另借洋二百万元,分立第一次、第二次续借合同为据,所订条例,悉照前约,一并抄录,呈候察核。至此项借款仍照九五交款,计共日币二百三十七万五千元,现共收到二百九十万五千余元,尚存四十五万余元在沪上兴业会社。其用途,结至民国三年底,计付债息三十六万二千三百余元,桥工费十八万一千余元,土方费十五万五千余元,各种材料费一百零七万九千余元,购地费三万三千余元,还保证金三千余元,保线费四万三千余元,两局及各段处所薪公及他项杂用费四十一万三千余元,共付洋二百二十六万九千三百余元。其溢出之数,系由营业货股收入项下拨付。

一、全路虽已通车,而未完工程以山下渡桥、杨柳津桥、九江南昌两车站为最巨。据领袖工程司四年预算,各桥约需洋七十二万元,山下渡改线与瀛上、行筑土造桥铺道并九南两车站各房厂、转盘、电料、机厂、制造材料及一切零星工程共约需洋五十七万元,两期债息约需洋四十八万元,经常费约需洋十五万元外,营业部分添置车辆、设立警察约需洋二十三万八千元,大共约需洋一百九十万元。除借款存余及营业货股入款开支外,尚短一百余万元。

一、本省报载添借日币三百万元,并双方草订合同条件及承认转移管理权各节,查续借外款,关系綦重,断无不得政府允准,股东承认,擅行商借之理。至将管理权让给外人,尤属骇人闻听,敝公司当事人虽至愚极劣,何至甘冒不韪,自取咎戾。委属毫无其事,本日已函达该报馆照律更正矣。

一、报载拟抽进口货股一节,查敝公司原设有湖口货股局,抽收出口货股,历办有年。前因预算用款不敷,谆劝各商添附进口路股,照章起息,填给股票息摺,已由绸缎洋货业开会承认。其余各帮,尚未集议。此系添招本省股本为减轻外债起见,但能多收一分股本,即可收回一分利权,根本之计,无逾于此。

以上所开五条,皆系实在情形,统求俯赐鉴核,转电交通部呈复,实为公便,不胜感祷。此致江西巡按使。吴钫、罗兆栋谨启。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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