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蒙四铁路借款预备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93页(1356字)
【事件内容】:
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称政府)因建造自热河至洮南之铁路、自长春至洮南之铁路、自吉林经过海龙至开原之铁路、自热洮铁路之一地点达某海港之铁路(以下称满蒙四铁路),与股份公司日本兴业银行所代表之股份公司,台湾银行及朝鲜银行共三银行(以下称银行)之间,订定左列预备合同,以为正式借款合同之准备。
第一条 政府认准热河洮南间、长春洮南间、吉林开原间及热洮铁路之一地点达某海港之铁路建造所需一切费用,由银行发行中华民国政府热洮铁路金币公债、长洮铁路金币公债、吉开铁路金币公债、某某铁路金币公债(以下称满蒙四铁路金币公债)。但由热洮铁路之一地点达某海港铁路之线路,得依政府与银行协议决定之。
第二条 政府速定满蒙四铁路之建造费,及其他必需之一切费用,征求银行之同意。
第三条 满蒙四铁路金币公债之期限为四十年,自公债发行之日起算。第十一年开始还本,用分年摊还之方法办理。
第四条 政府与满蒙四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同时,与银行协定工事进行之计划;依其协定,着手建造铁路,期其速成。
第五条 政府对于银行提供左列物件,为满蒙四铁路金币公债付还本息之担保。
现在及将来满蒙四铁路所属之一切财产并其收入;政府非得银行之承诺,不得以前项之财产或收入,作为担保或保证物,提供于他人。
第六条 满蒙四铁路之金币公债之发行价格,及公债利率,政府实收金额,依发行当时情形,务以有利于政府之主义协定之。
第七条 关于以上各条所未规定之条项,政府与银行协议决定之。
第八条 满蒙四铁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预备合同为基础;自其成立之日起,四个月以内订定之。
第九条 银行于预备合同成立同时,对于政府垫借日金二千万元,十足交款,并无回扣。
第十条 本垫款之利息为年息八厘。即对于日金一百元,每年付息日金八元。
第十一条 本垫款以政府所发行国库证券贴现之方法交付之。
第十二条 前条国库证券每六个月换给一次;每次以六个月份之息金支付于银行。
第十三条 政府于满蒙四铁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之后,以本公债募得之资金,优先速付还本垫款。
第十四条 本垫款之交付偿还付息及其他一切之授受,均于日本东京行之。
本预备合同共备中、日文各二份,政府、银行互执各一份。如关于本预备合同解释上发生疑义时,以日文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