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洮铁路借款合同附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9页(1183字)
【事件内容】:
(一)关于四洮铁路借款合同与四郑铁路借款合同之关系事项
本日订定四洮铁路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内开……等因。查四洮铁路借款合同,敝社依四郑铁路借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经四郑铁路督办承认,由横滨正金银行让受该银行所有依据合同之权利及义务一部分,商议订立。此后四郑铁路亦作为四洮铁路干线之一部分。而经营之方,为便宜有利,故依据四郑铁路借款合同及该合同所附来往公函之条项,关于正金银行所有之权利义务一切事项,由银行委托敝社代办。而中国政府付还四郑铁路五厘利息公债之本利,及付还本利时之经理用费,亦由敝社代领,转交银行,支给于执持债票人。即希允诺见复为荷。
(二)关于发行公债指定银行代办事项
本日订定四洮铁路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一项内开,政府准会社承办发售五厘利息金币借款数目,系日金四千五百万元等因。兹敝社为权限上便宜起见,依四洮铁路借款合同,经督办同意,得指定银行,使其代办。即希大部允诺见复为荷。
(三)关于发行社债事项
本日订定四洮铁路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一项内开,政府准会社承办发售五厘利息金币借款数目系日金四千五百万元等因。兹为贵政府利益起见,若用金融情形,敝社以社债供给贵政府之用比发行公债为有利益之时,得预先商明四洮铁路督办,得其同意,发行社债。其一切条件,依据四洮铁路借款合同;至于合同所未规定之事项,预先与督办协议定之。即希大部允诺见复为荷。
(四)关于公债发行以前之垫款事项
本日订定四洮铁路借款合同第三条第二项内开,建造工程须于本合同签押后六个月以内开工;自实在开工之日起,估计约须五年造竣等因。查于前记六个月期间内,本部四洮铁路所要一切费用,及应付还横滨正金银行四郑铁路短期借款等必要费用,请贵会社预备相当金额,作为会社代垫首次出售债票进款。其金额以必要为限度,预先由四洮铁路督办商明会社提用。此项垫款实在提用之数,并其利息均由首次出售债票进款内尽先扣除。其利息常年不得过七厘五,即对于本金壹百元付利不得过七元五十钱。倘依合同第二十二条合同作为无效之时,由本部以别项进款偿还。即请贵会社允诺见复为荷。
(九)川上俊彦致曾毓隽函:关于合同第二条更改事项
前议定之四洮铁路借款合同中文第二条中土地二字改为购地二字。征求本委员之同意,本委员会对此无异议。特此声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