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上俊彦致权量、陆梦熊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81页(408字)

【事件内容】:

吉长合同盖印及国会承认各节,昨于会议席上既闻命矣,原来条约之为物,不问其性质如何,一经盖印之后,即须经元首之批准,或国会之承认,此乃国际法上之惯例,并非于盖印前须经批准或承认者也。本合同亦应于谈判终结后速为盖印,然后再决定应否经国会之承认方为至当,此等各国通行之惯例,系为许总长所悉知,务亟权衡办理。再,本件所关事项,林公使亦在注意之中,昨日会议席上本员所陈向有不免重复之变故,特改用书函奉上,请贵委员与许总长熟议。谈判终结,即为从速盖印,是为至荷[原文]。再,本合同乃根据条约规定之结果,不过就旧有之协约改订之,与普通一般之借款合同应视同一律之性质,似应需交国会之必要;如本合同虽已盖印,而细目尚未协商订定,仍不得为借款成立;如万一非交国会不可,而盖印后犹未得国会之承认,或者细目之协定为之延期,亦得何其妨碍(1)。一二日内再奉访面谈,统希察照为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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