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改订吉长铁路合同第一次会议案(康诰笔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73页(3810字)

【事件内容】:

五年2月21日下午二时至五时,权参事、陆参事、陈佥事、虞局长四员与日本川上、岩永、镰田、岛四员会议如左:

中:会议各项办法前次已与岩永、镰田两君商定,已接洽。每次时间拟以午后二时至四时半为限,何如。

日:中国与日本缔结关于吉长契约,就沿革上说,其间可分为四段落:

一、为明治四十年(即光绪三十三年)新奉吉长协约。

二、为明治四十一年(即光绪三十四年)之续约。

三、为明治四十二年中国与南满会社商订借款纲目。

四、为现时根据中日新条约吉长铁路之关系。由是以谈,吉长铁路可谓与中、日两国有最密接之关系,故日本政府之意深愿两国政府早日解决。现既移归南满会社与贵部直接商办,甚愿贵委员俯谅此意,和衷商订。再昨年12月,敝国公使向贵国外交部曾提出改订协约草案,此即敝国政府之案,今日似可依此案开议,方有议题。

中:贵委员所说已经了解本员之意,以为此事当先议定大纲,方可着手条文。就吉长铁路原有契约言之,不便之点本少,今日之改订案纯系履行中日新约。中日新约第一当注意之点,即贵国最初提出者有“委任管理经营”字样,后乃改为订借款合同,且更附一条“将来如有更优之合同出现,仍可再事修改”。故现在之改订案,总以不背现行条约第七款内所规定者为是。其委任管理经营办法,则与现行新约不符,贵国提出之草案亦曾阅过,惟询之外交部,云贵国公使系交作参考云。

日:中日新约所除去者为管理经营,斯固然矣,而今所希望者非管理经营,不过使南满会社代办而已。更有一言奉询贵委员,是否可允按照本国政府草案作为议题。

中:贵国草案当初系为准备外交机关之用,且声明系做参考。总之,此事非大纲议定,不能谈及草案,本员所持之大纲有数事可使日本资本家足以满意者。一吉长全路借款。二技师长允用日人。三会计长允用日人。四运输长(即车务总管)允用日人。五与南满铁路十分连络。贵委员所谓代办云云者,与敝国主权有碍,此层万无商量之余地。

日:合同之基础不先决定,技师长等问题尚难议及。就营业上论,总使南满代办为合宜,贵委员之所以拒绝代办者,不过以为一经代办,则与中国主权上、体面上有碍,殊不知其实不然;敝委员所主张之代办,并非国与国之关系,乃吉长路与南满会社之关系。且南满为株式会社,纯为营利性质,于中国国家主权并无妨碍。且贵国使他国会社代办者亦不乏其例,如正太、如道清是也。即使南满代办,亦不过一时之举,矧吉长为一地方线,所关尤小,以日本在满之特殊地位并中日新约之关系,与夫为发展吉长线经济上之利益,总归南满会社代办为宜。

中:所谓代办云云者,是否举管理经营在内;如谓管理经营在内,是即中日新约之最初案,非现行案也。至于代办,非日本之国家,乃一株式会社,此说亦不能成立,试问南满会社之事业何一不含有国家的性质。至于引正太、道清为例,则一路有一路之性质,一路有一路之历史,不得并为一谈,且贵国草案亦非援据一路合同,系杂取各路合同中之一项或数项而成,其精神系统亦全不相同。至于吉长为地方一线路,虽关系尚小,诚恐将来他路引为先例。总之,代办之说不能成立。

日:敝委员所主张者,并不关乎政治与法理,乃经济上之理由也。以吉长最短之线路若欲货物旅客十分发达,自非南铁会社代办不可,不惟经费可减,并且收入增加。且吉长为南满之营养线,如归南满会社代办,则两方均收其利,诚一举两得之举也。

中:根据中日新约第七款,并无委任管理经营性质,前已言之矣。今易之以代办,是何异管理与经营乎。即就经济上利益而论,不得谓代办便发达,不代办便无发达之望也。至于会社代办与国家无关,其实南满会社与日本国家仅名义不同耳。

日:贵委员会社与国家之解释可谓妙极。

中:贵委员此款改订契约,总以稍留余地为宜,否则吉长改订一次,他国亦援例改订一次,依据中日新约,吉长又须改订,是改订恰无已时。

日:最好照正太、道清办理。

中:即正太、道清亦有所不同,缘一路有一路之历史故也。

日:正太、道清均属地方线,吉长亦一地方线,有何不同。

中:以本员之意见,先决定方针为宜。除委任代办外,其技师长、会计长、运输长均用日人,似不患无圆满改订之余地。

日:日本在满之地位与他国不同,他国资本家决不至引以为例,且代办之后贵国仍有监督权,现在因不能发达,贵国受损不少。

中:既用技师长、会计长、运输长与南满十分联络,此即足以使之发达矣。

日:仅用技师长、会计长、运输长尚不能十分发达,因命令仍不能统一也。

中:贵会社可以选适当之人物充之。

日:请就经济上论,不就法律上论。

中:就经济上论,本员前此已亲往视察,是非与南满十分联络不可。

日:此层大体皆一致,紧要者在代办问题须先决定。

中:借款全额是限定五百万否。

日:不然。以财政状况为标准,五百万足否尚不得而知,因内部尚不十分明了也,五百万者不过预定之数而已。

中:中国政府及吉林官银号投入之资本如何。

日:此当视其是否用之于建筑费,如系建筑所用,亦可提还。

日:代办与管理不同,如民法上所规定代理人是也。管理为本人,代办则代理人也。

中:今日大纲不能决定,或者本委员提一草案与贵国草案彼此先行研究,何如。

日:代办问题不能定,内容似难议及。或者此事非委员间所能决定,将来仍归外交机关办理亦未可知。

中:此层总非委员间所希望,本员对于此案期望两路发达,未始不与贵委员所见相同,不过办法不能从同,其理由有三:一中日新约所除去者。二吉长开一先例,他国纷纷效尤。三留以后之余地,以符第七款第二项。

日:此层请不必过虑,他国无如日在满之地位,不致援例。以世界经济眼光观之,吉长为南满之营养线,尤以代办为宜,且满铁纯为营利会社,如归其代办,交通经济非常圆满。

中:满铁支线甚多,此后更难办矣。且他国即不在南满援例,独不可在他方面援例乎。

日:如恐援例,未始不可议一秘密文件。

中:无论如何,文件一经签字实行之后,讵能始终秘密。

日:总期根据中日新约之精神改订。

中:中日新约并无委任代办规定,如其有之,则今日不成问题也。

日:本问题属于解释中日新约第七款之问题。

中:除代办外,别有方法否。以本员意见,除代办以外,可以圆满改订之事项甚多。

日:除代办外,方法甚少。

中:绝对的无方法。

日:甚难。

中:既有技师长、会计长、运输长等等,又与南满十分联络,如谓改订后无大利益,吾不信也。

中:此事彼此双方再行研究,下次再行会议,何如。

日:同意。

公议星期六(26日)午后二时再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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