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55页(271字)

【事件内容】: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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