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致日置益训令(1)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44页(1071字)

【事件内容】:

帝国政府因确保东亚全局和平起见,欲使极东独逸势力绝其祸根,遂至引起日独开战。

此次开战之目的,不仅止于攻击胶州湾租界地内所有敌国之军舰、炮垒,并拟刬绝极东独逸经营之根据地,永远除去祸根。吾国前屡次通告,想支那政府业已洞悉无疑。

次之,关于山东铁道,于一千八百九十八年独逸、支那两国间所缔结胶州湾租借条约之结果,独逸国政府本此条约,遂获得敷设之权。此会社全属于独逸政府监督之下,有公的性质,纯然独逸国之会社,实质上与租借地为一体,可断定系其延长。依该铁路存立之据,与夫独逸政府所与之特许命令,及会社之支款等事实征之,固毫无可争者也。然铁道之为物,作用上有绝对不可分离之势。故此项独国经营之铁道,虽一部在潍县以西,然欲借口谓其在中立地域内,变其固有之性质,则无此理由。且帝国政府不仅欲颠覆敌人所占据青岛之根据地也,并欲使不可分离之该铁道管理、经营等事均归吾手。鉴于开战之本旨,实为当然处置,故此事之实行,本无须得支那政府之同意,即可断行无碍。惟因避万一之误会,并顾念支那政府此次好意之态度,事虽急迫,特予先恳求同意(2)。而支那政府对于吾国之措置,辄怀疑虑,殊出帝国政府意料之外,且引为遗憾也。

更就支那政府前后二回文所记述之要点,恐将来另生交涉,特正其误解。如(一)山东铁道会社之为独逸会社,依会社之成立,全以独逸之特许命令为根基,事实亦可明白。至其有公的性质,如前所述亦无容疑也。

(二)山东铁道既不能认为中立,将其经营管理归于吾手,不得谓之违反中立。曩者支那政府以划定交战区域之事实,即拟变更山东铁路之性质,此帝国政府百思不得其解者也。盖交战区域划定问题,及山东铁道之本质论,及其管理、经营之问题,纯然各别为一问题,不可彼此混同。

(三)支那政府谓,山东铁道之现状,为与青岛已断绝联络,必无为独军所利用之虑。虽然如此,由攻围军之地位观之,该铁路密接于背后,且敌国人所经营者,一任其自然,则于作战上有非常之危险,有不得不争之势,况支那政府对于该铁路敌军之助力行为,不能阻止之实例甚多。

(四)支那政府来文中声言,支那政府保护潍县、济南间之铁路,已得吾国承认等语,帝国政府不知系指何事实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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