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抗议和外交、交通两部的驳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04页(820字)
【事件内容】:
六年秋,英国[使馆代办艾斯顿]向外交部抗议,谓裕中公司承造路线合同所载之温州至杭州路线,有违沪杭甬路借款合同所述之支路承筑优先权。株钦线则与光绪三十三年湖广总督张之洞照会汉口英总领事所称,此外如湖南、湖北境内有修路之事,照修造粤汉铁路借款等语相抵触。经部驳复略谓:一、温杭线长五百余里系干路,并非支路。二、光绪三十一年所借香港政府赎路款英金110万镑,现已本利全还,合同早经取消,此照会系合同之一种附件。合同既不生效力,则附件当然消灭。
七年7月,英艾使又照会外交部,谓我政府所持理由并不充足,沪杭甬合同既双方订定,则温杭之果为干为支,亦应彼此同意。至光绪三十一年之照会,若与借款合同一并失效者,则民国四年10月及12月交通部何以坚请索回失效合同,是难信其竟行漏请取消。
外交部据以咨交通部。交通部驳复,略谓:一支路应由双方规定一节,合同上并无此种明文;二、光绪三十一年之照会与香港政府借款合同,同日划押,系为借款而酬报者,其为合同附件实毫无疑义。且宣统三年汉粤川路借款成立时,美、德、法三国均曾加入,英国并未拒绝,则当时已承认该照会之失效可知。至所称坚索失效合同,则英使于民国四年12月20日致外交部照会,有合同一至施行完毕时,自然作废等语;又可见英使并未以本部此请为必要,然则本部之漏请取消照会一节,于法律上并不发行何种问题云。
当此事争执最烈之时,株钦局长孙多钰奉命与裕中公司磋商,经公司总理嘉理与中英公司代表梅尔思协议。梅谓苟美商投资浦信铁路,协助英国,而合同上权利仍归英人享受,则当即让步。嘉答:投资尚可办到,合同上权利则万难牺牲。嗣株钦以债票未售,中止进行。温杭则未测勘;英使亦以中国铁路问题应通盘审查,遂自请从缓置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