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96页(243字)
【事件内容】:
兹接裕中公司来电,嘱代向交通总长、财长、总长磋订一项借款,计美金15万元。条款如下:
美国裕中公司兹续垫给中华民国政府美金15万元,以资测定按照中华民国政府与裕中公司所订铁路合同拟筑之铁路之用。中华民国政府既经收到此项垫款,即负有照数归还之义务。前此所垫他项之款,亦应归还。至垫款利息,照年利七厘计算。……中华民国政府兹允承,一俟请求付还,立即将请求付还所欠之款,全数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