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裕中公司合同附件
书籍: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92页(448字)
【事件内容】:
此附件作为关于承造铁路,交通总长代表中国政府与裕中公司代表本日所订立合同之一部分,即与列入该合同无异。其所载各条如左:
一、建筑时期内所有规定各路线动用之资本,应付利息,均由债款项支付。
二、建筑时期内由债款项下支付之利息及无论何时支付之利息,公司均不提扣佣。
三、凡为购地所用之款项,公司概不提扣佣。
四、凡所购料件不在中国交货者,其所需验料费及各种零星小费,均归公司担认。
五、中国遇有战事时,合同内规定之各路线所有全体职员,均须遵守戒严命令;且各该路线所运军队及一切军需品,概收半价。
六、无论在战事时及平时,中国政府所运军队,概收半价。
上一篇:葛汉章代裕中公司代表葛来格立致交通总长曹汝霖函
下一篇:芮恩施致国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