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中公司承造铁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90页(2629字)

【事件内容】:

(一)中国政府应规定长一千五百英里内之铁道,由裕中公司承造。其起止地点如下:

湖南省衡州府至广西省南宁;由山西省丰镇至甘肃宁夏;由甘肃省宁夏至甘肃省兰州府;由广东省琼州至广东省乐会;由浙江杭州至浙江省温州

(二)如右[上]列路线,有不能建筑之理由,由双方协商同意,亦得取消。惟中国政府须指定他线补入,以符额定之一千五百英里为度。

(三)于前项铁道将行完工时,中国政府得自由选派专门工程师一员,公司亦选派一员;复由选定之二员,公推一员,组织工程会议,调查本合同一切建筑工程费用,较之中国境内他项铁道是否便宜。会议结果,如多数核定此项工程,确较省俭,则中国政府应准公司再造一千五百英里。其起止地点,届时再由双方规定。一切手续,均照本合同办理,即与列入本合同无异,作为本合同之一部分。惟债票息率折扣,不得过当时中国铁路债款通行市面。使中国政府欲于本合同内规定之铁道展长路线,或建筑支路时,得委托公司,仍照本合同办理,并得归入前项推广一千五百英里之内作算。债票息率、折扣,亦不得过当时通行市面。

(四)筹办此项铁路经费,中国政府应照通行之例,发行金币债票;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年一百万元,至前项规定铁路造成为度。此项债款,由公司照第五条之规定承办,亦不得推托。如遇债票市价较优之时,中国政府亦得于一年之内,多发一百万元。如以特别事故,由双方商议妥洽,得于额外发行债票,惟总数不得逾一千万元。

关于本合同所发行之债票,年息均以五厘计算。每批发行债票之交款,均照债票上注明之条件办理。每半年付息一次,于发行后五十年内,本利还清。

……

每次发行债票,自发行后第二十六年起,分期偿本。每年偿还票面金额4%,至还清为止。一切手续,均照普通抽签法办理,并于票面注明。

(五)前项债券,由公司照纽约证券交易所中国铁路股票之市价发行,并照票面金额扣取5%,作为发售此项债票之用费;如分给各行经纪费、分售费、分售经用、电报、告白、邮票、刊印招贴债票各费、印花税、律师酬劳等,及其余一切用项,均在其内。

(六)一切关于工程之事由,测勘路线、建筑轨道以至购买机械材料等,均由公司主任;于代购机械材料用款项下,提扣5%(惟购置地产不在此例),作为公司酬劳。自合同实行之日起,至债票还清之日为止。

本合同债款,专备勘路建筑、鸠工庀材及工程人员一切开支,不得移作他用。债款收入,储存双方指定之银行。

机械材料品质价格相等时,应尽美国所有购买。惟若此项材料,为中国人所产,品质价格,俱与他国所产相等,则先尽华货购买。

凡关于本合同所需之地亩,由交通部购置,其款由借款内支出。

(七)中国政府应于第一次发行债票时,与公司妥立契约,将本合同内开列之各项铁路全数产业,若路轨、材料、机械、房产等,作为本债款之抵押品,由双方推定公正人任信托之责。

于前项担保契约未经成立以前,照美国律例,本合同亦有担保之效力。如以后为增益市面信用起见,应行重立担保契约,公司得随时通知中国交通总长协议办法。一切费用,由公司担任。

(八)中国政府应选派督办一人,为行政长官。部下分设三科:一、工程科,由总工程师主任;一、业务科,由业务经理主任;一、综核科,由总稽核员主任。三科主任,均以饶有经验及品学俱优者,由公司为之保证,介绍于督办。如督办认可,即分别委任。如督办否认此项荐员,得通知公司重行介绍。如督办以为前项主任有不称职者,得与公司商议,将该主任辞退。如公司一面于介绍之员任职以后,复得他员经验学识,优于前所介绍者,亦得呈请督办更易。

公司须于每月25日或25日以前,将下月所需费用之概算,呈由督办核准后,即以支票交付公司。

定料单须呈督办核阅并批准。

承造人转包之合同,须呈督办核准。

凡一万五千元以上之支票,须由督办签字。凡关于工程上所需之临时特别费,须呈督办核准。

记账办法,须照交通部规定则例办理。

(九)各员薪金多寡,由交通部长官与公司协议定夺。

(十)一切收支账项,须详晰登记。两方面均得随时派人查核。

(十一)本合同正式议决之后,六个月以内,应发行债票及实行组织手续。惟有特别事故时,不在此例。

(十二)关于购买工程用地及建筑等事,中国政府应尽力襄助保护。

(十三)一切建筑计划,及材料估算,应先呈明交通部核准,然后施行。

中国政府得随时派员查视各项工程。铁路造成之后,应由公司通知交通部,派员查验工程是否合格。

(十四)本合同所载各件,两方面均有转让、递传之权。……惟公司继续之人须属美籍。

(十五)各项条件,自交通部代表政府承认后,彼此皆遵守之义务。

(十六)本合同成立以后,如有应行加详或申明之点,可由双方会商同意,添入本合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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