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政府与陇海铁路借款垫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14页(1374字)

【事件内容】:

陈议员鸿畴在安福国会时代,曾经提出查办陇海铁路督办施肇曾案。其查办之结果,经当时伪政府咨复有案。此次法统重光,陈议员又复旧事重提,认为卖路、误国、吞款、渎职,且虑及将来以路亡国,可谓用心至深,独见其大。惟翊元等细阅全案,实有情形隔阂,似是而非之处;且于从前原提此案毫未波及之该路参赞、现充督办之张祖廉一并罗织在内,尤属界限不清,强行牵入,殊失公允。兹特就该案中指摘之要点,先论其主体,次叙其历史,并本诩元等调查之所得,略抒意见,以供同仁之研究。事关国家路政,翊元等未便盲从,惟望同仁详加考察为幸。

查陈议员前后提案之宗旨,皆因陇海铁路借款之比公司所交垫款一项,政府提用后账目不符,故有查办之举。惟欲知垫款账目何以不符,先应知垫款是何机关所用。欲知该机关何以能用此垫款,则先需考察当时政治状况与订立陇海借款合同原因之所在。当民国元年之时,袁项城以中国、交通两银行基金薄弱,纸币不能推行,思假用借资筑路之策挪移垫款,扶助银行;乃于是年9月,订立陇海借款合同,并与比公司另订垫款附约。是袁政府因用款而始行借款,则该垫款之支配以袁项城专制大家,岂能甘由常轨?故该款之收入、支出,均由交通银行径行办理,不由陇海督办经手,不归陇海督办司账。此稍熟袁政府当时政治之状况者,类皆能道及之也。

既知袁政府与垫款关系具如以上所述,应更就其主体之所在暨历史之相因,约举要点有五:

(一)比公司所交垫款,系由袁政府委托交通银行直接收款,有交通总长详文公函为证。

(二)政府所用垫款除收回洛潼商路账目,另由部派员程源深会同汴财政厅长动支结报交通部外,其余皆归交通银行总管理处经管收支。陇海督办从无一文过付。

(三)垫款全数账目(连同成在内),陇海督办皆从交通银行汇抄一切,开列清折转呈袁项城。迨奉批后,已将原折送部存案,并由部以书面答复。

(四)送审计院核销者另是一账,与上项送部存案者绝不相符。事前曾由交通总长将拟订账数密呈袁项城,奉经指令照办。

(五)以上两种账目,交通部均有档卷可查。

据此,则陇海垫款自交付以迄报销,袁政府悉尸其责。其账目两种中无论属于何种,要皆来历分明,与陇海督办初不发生丝毫关系。试再证以下列两端:

(甲)垫款一案,民国六年国会及八年安福国会三次提出质问查办等案,如果属于陇海督办责任范围,则事实明确,交通部岂能始终袒庇不为追究?

(乙)垫款一案,前交通总长许世英曾经派员彻查一次。该路前督办施肇曾详复细情,并检呈各种证据,涣然冰释。其呈文证据尚在交通部,不难复按。

综合以上各节观之,是垫款一案,历经查办,已成过去之陈迹;且于陇海督办完全无责任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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