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筑路和路归国有的言论及设想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93页(4720字)
【事件内容】:
国家欲兴大实业,而苦无资本,则不能不借外债。借外债以兴实业,实内外所同赞成的。前日闻唐少川先生言:京奉铁路借债,本可早还,以英人不欲收,故移此款以修京张。此可见投资实业,是外人所希望的。至中国一言及外债,便畏之如鸩毒,不知借外债以营不生产之事则有害,借外债以营生产之事则有利。美洲之发达,南美、阿金滩(1)、日本等国之勃兴,皆得外债之力。吾国借债修路之利,(如京奉)以三年收入,已可还筑路之本,此后每年所进皆为纯利。如不借债,即无此项进款。美国铁路收入,岁可得700万美金,其他附属之利,尚可养数百万工人,输送各处土货。如不早日开办,迟一年即少数万万收入。西人所谓时间即金钱,吾国人不知顾惜,殊为可叹!昔张之洞议筑芦汉铁道,不特畏借外债,且畏购用外国材料。设立汉阳铁厂,原是想自造铁轨的,熟知汉阳铁厂屡经失败,又贴了许多钱,终归盛宣怀手里,铁道又造不成功(2)。迟了20余年,仍由比国造成,一切材料,仍是在外国买的。即使汉阳铁厂成功,已迟20余年,所失不知几何?中国知金钱而不知时间,顾小失大,大都如是。
……
……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国家一切大实业,如铁道,电气,水道等事务皆归国有,不使一私人独享其利。英美初未用此政策,弊害今已大见。美国现时欲收铁道为国有,但收入过巨,买收则无此财力,已成根深不拔之势。惟德国后起,故能思患预防,全国铁路皆为国有。中国当取法于德,能令铁道延长至20万里,则岁当可收入10万万。只此一款,已足为全国之公用而有余。
(《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页321~323)
资本原非专指金钱而言,机器土地莫不皆是。就今日世界现状观之,其资本生资最巨者,莫如铁道。美国铁路之资本金约180万万,每年全国收入总数约15万万;12年之收入,即可收回成本。则12年后之收入,尽为赢余,其利之厚,鲜有过于此者。鄙人对于铁道政策,研究有年。今拟筹集资本金60万万,建筑铁道20万里,其资本较美仅三分之一,可保四五十年之久,每年可获利6万万。美国铁道全公司所有,即为少数资本家所有,故利皆为私人垄断。我国铁道应提倡归为公有,则公家于铁道一项,每年顿增6万万之收入;再以之兴办生产事业,利仍归公,则大公司、大资本尽为公有之社会事业,可免为少数资本家所垄断专制矣。
(《在上海对中国社会党的演说》,1912年10月14~16日,同上书第2卷,页521)
我国一般之舆论,能做务本之谈者,皆以为振兴中国惟一之方法,止赖实业。……
……
实业之范围甚广,农工商矿,繁然待举而不能偏废者,指不胜屈。然负之而举者,其作始为资本,助之而必行者,其归结为交通。今因从事资本之企画,银行财团之组织,随在有人,而谈论交通者稍寡,热狂留恋于交通事业中之重要所谓铁道者尤鲜。盖承前清扰乱于铁道事业之后,而厌倦中止,亦当烈之趋势也。
虽然,铁路顾可冷淡视之,以为置之于实业中,仅占区区部分乎?请问苟无铁道,转运无术,而工商皆废,复何实业之可图?故交通为实业之母,铁道又为交通之母。国家之贫富,可以铁道之多寡定之,地方之苦乐,可以铁道之远近计之。仆之不敏,见识浅薄,然20年来每有所至,即收其舆图,虽用意颇杂,适用于舆图之计划甚多。但留心比较世界之铁道,实偏有所嗜。故在戊戌以前,内国虽知铁道之利者已多,然能大气包举,谋及于内部重要之干路者卒少。
……
以吾策之,沟通全国之真干路,则有三条:一南路:起点于南海,由广东而广西、贵州,走云南四川间,通入西藏,绕至天山之南。二中路:起点于扬子江口,由江苏而安徽,而河南,而陕西甘肃,超新疆而迄于伊犁。三北路:起点于秦皇岛,绕辽东,折入内蒙古,以达于乌梁海。论者必对于北路尤有难色,且谓张家口至库伦之直线为更要,余则以为北路更急。北路乃固圉之要道,亦破荒之急务,殖边移民,开源浚利,皆为天然之尾闾。张库直线,虽亦当并作,但彼尚不过连续俄路,依人篱下而已。然三路次第进行,缓急自有斟酌,非与君今日对谈时可毕。故比较上之论争,今可暂置。
……
惟吾有求于一般国民之注意者,先当知振兴实业,当先以交通为重要。计划交通,当先以铁道为重要。建筑铁道,应先以干路为重要。谋议干路,尤当先以沟通极不交通之干路为重要。盖交通尚便之地,人见僻远之干路正在兴筑,而投资相应起营稳便之内部干路者必多。故吾人能放大目光,用全力注意于其所难,是不啻四面包围,适促全国人群起而竞袵
画之内线,是难之适以易之也。
(《在上海与〈民立报〉记者的谈话》,1912年6月26日,同上书第2卷,页383~384)
(一)建设大业以交通政策为最要
夫人人心中既无无谓之恐慌,则建设各事,庶可依次进行。而建设之大计,当远测于十百年后,始能立国基于永久。建设最要之一件,则为交通。以今日之国势,交通最要者,则为铁路。无交通,则国家无灵活运动之机械,则建设之事,千端万绪,皆不克举。故国家之有交通,如人之有手足四肢。人有手足始可以行动,始可以做事;国家有交通,始可以收政治运用敏活之效。否则,国家有广大之土地,丰富之物产,高尚思想之人民,而无交通以贯输之、联络之,则亦有等于无。譬之人而无手足,不能行动,不能发挥;即有聪明才力,亦归无用。是以人而无手足,是为废人。国而无交通,是为废国。余现以全力筹划铁道,即为国家谋自存之策。然一言借款筑路,则反对群起。盖非自今日始矣。人之反对借款筑路者,未必全有理由。而占反对地位者,四万万人中几有三万万五千万人。而大原因,则以未能明了其中利害关系之故。大率以筑铁路则有碍于风水,或不利于小工。然其所凭据不坚,苟与之详言铁路种种之利益,即[不]可恍然领悟。惟于明白事理,知铁路于国有益之人,而亦反对,则其反对为有理由,于此欲使之晓然于利害之真际,颇不易能。然须知国家以交通便利而强者,随在可证。世界最小之国家,其幅员只及中国一府之大,而强盛愈于吾者,盖以彼有交通机关,而吾无交通机关。故吾人今日亦知铁路之有益矣。知其益而不敢行者,则中于恐慌之心理;以为中国今日果兴筑铁路,必借外国资本,外国必乘以侵略中国,瓜分中国,此实大误。余谓民国苟不兴筑铁路,便利交通,虽有五百万之强兵,数百吨斗舰,亦不能立国于此三四十年之内。盖有铁路,则尚足以图存。而其关于国之危亡者,则纯系于兵力强弱问题,初不能与兴筑铁路并为一谈,而谓铁路之不宜筑也。外人果欲瓜分中国,则虽无铁路亦可为。外人果欲保全中国,则虽有铁路亦何害。且使中国于今后不兴筑铁路,而第扩张武备,民智不启,实业不兴,政治不能收敏活之效用,国家精神不备,亦决其难以长久而不敝。一有不幸,亦终归于覆亡之运耳!……
余主张筑20万里铁路,为民国立国永久之计划。而筑铁路以用外资为宜。盖瓜分之说,列国倡之有年,而未遽实行者,则以各国在中国利益,不忍破弃于一旦之故。今使彼输入中国有6万万之大资本于兴筑铁路之上,彼欲保此资本之安全,则有投鼠忌器之思,而不甘破坏平和,是乃断然之事。反之,若全用本国资本筑路,则一年筹1 000万亦须六十年始达6万万之数,而已精疲力尽。一切流通资本,悉归之铁路建筑之上,金融机关必全停止;则铁路告成之日,即为国家灭亡之时。且不待是,而各国羡吾以巨大之母财将筑铁路,必起而为攘夺之谋,分割之祸,必于此起。是即所谓慢藏诲盗也。盖吾国若有武力,即外资所筑之路遇紧急时亦可据为已有;若无兵力,本国资本所筑之路,紧急时外人仍得占据。此关于武力问题,不问其属于本国资本及外国资本也。明乎此,则恐慌之念亦可以释然矣。
(二)借款筑路与批给外人筑路利害之比较
今欲筑路,必用外资。外资非全无害也。两害相权,当取其轻。故吾人欲用外资,当择一利多害少之方法实行。以愚见则批给外人包办较之抵押借款为有利。然自余主张批给外人,而报纸反对者,以为此事丧权失利,而以抵押借款筑路办法为然。其实未明于兹二者利害之分量若何耳!余为外人言及批给办法,外人多持反对之说,而无不乐从借款抵押之办法;可见借款抵押之方法,外人所得之利多,批给包办之方法,外人所得之利少也。不利于外人必利于吾。何以吾人亦如外人之反对乎?今请就借外款自办与批给外人包办二法,一比较其利害,以供诸君之研究。
中国昔日铁路,多为借外款自办者,如沪宁等路是也。借款自办害处,在受种种亏损。如当借款交付时之回扣,包购种种材料亦有回扣,而此借款每年出五厘息。次则如铁路亏耗,则全由政府担任,至期满其借款全额尚须清还。故外人视此为绝良之营业。而经手此事者多为商业性质之洋行。彼于铁路学一无所知,只求得经手回扣及购料回扣及政府担保为己足,而将来铁路之盛衰,皆非所问也。铁路修筑事宜委之于工程师,工程师之聘定大率五年期限,或八年期限不等。彼第于职务期中日做其所应为之事,而不负完全之责任。则欲工事之精良,消费之节省,盖不可能之事也。如沪宁一路,其受害为最着矣。使余铁路政策而用借款自修方法,则20万里须款60万万,以最轻九五扣算,当扣去67[57]万。常年以五厘息计算,则每年3万万;十年则30万万,四十年则120万万。至期尚须偿还原本60万万,材料回扣,其数必巨;历年亏折,又复不资。则兴筑铁路不待十年,而中国已有破产之祸矣。故熟思审虑,惟有批给外人承办一法,为害少而利多。较之借款自办,可免五害:一无交款回扣之害,二无购料回扣之害,三无按年出息之害,四无亏耗津贴之害,五无至期偿还原本之害。既免五害,且有二利焉。即工程坚固,筑建合法是也。
铁路批给外人包办,大约四十年可以收回,时或逾之。然终未有出六十年外者。按中国富庶状况,则四十年期限,即足抵外国六十年期限。此四十年之内赢亏皆非我责,一俟期满,吾人可不名一钱,得20万里铁路。盖铁路于十年之内,大概不能获利,且不免有亏赔焉,惟极迟至三十年后,亦必可以获利也。至于批给外人合同,拟由铁路公司出面协定签字。由公司购定地皮,画定路线,交外人修筑。其合同中尚须附带条件。其一条件,此纯为商业性质,不稍含政治意味;其二条件,公司有随时监察之权;其三条件,中国可不俟期满,得备价赎回。如是,可一一按必要情形加入条件,则不致过于失利。若路之繁盛,或关于军事重要者,得视国力之何如,付外人以代价,酌量收回,于吾人亦不算吃亏,此两善之法也。总之,批办一法,利多而害少;借款一法,利少而害多。两两相较,盖可择别矣!此愿与诸君一研究而讨论之者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