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昌等筹办锡湖铁路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90页(1928字)

【事件内容】:

盖闻富国之道,在乎裕商。裕商之法,端赖交通。今欲纲举目张,铁道尤为主要。夫物产之行销,向特舟楫为转运,供给不过于就近,取与徒限乎一隅;自铁道兴,而商业振,以有易无,以盈补绌,地利因之而日兴,利市以之而倍蓰,是铁道之修短,国家之贫富系焉。我国二十年来,铁道事业未尝不勤求发展,特是郡邑之间,容有未及,城乡廛市尚付阙如。交通既苦乎不便,运输尤病于困难,冀弥缺憾,爰作斯图。

本支路之路线,发始于无锡,以迄于浙湖;其间经苏之宜兴、溧阳,皖之广德等处,计长400余里。路贯沪宁干线,辅佐沪宁、沪杭之发达。近今部章,全国干路,收归国有,一切支路归为民业,分途进行,易收实效,裕国利民,实基于斯。同人等创办此路,即本此意;诚公私两利,有益无损之道也。

故本路一切规划,即照交通部颁行民业铁路法办理,现已筹备进行,建议兴筑。良以浙湖为产丝之地,无锡为产米之区;他若宜兴、溧阳、广德等处,或以土产称,或以矿产着,惟以运输之不便,坐令货物之呆滞,大好利源,任消任长,兴言及此,为之痛心!则夫此举也,有不容或缓者,虽然兹事体大,端赖群贤,邦人君子,实利图之。

第一条 本公司遵照部定民业铁路法,禀请交通部立案承办锡湖支路。

第二条 本公司遵照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组织成之,定名曰民业锡湖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纯系营业性质,以辅助沪宁、沪杭甬干路,兴实业、便交通、裕国利民为宗旨。

第四条 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700万元,分为7万股,每股100元;募足十分之二呈验后,即行正式开幕(招股章程另订)。

第五条 本支路以苏省无锡为起点,与沪宁干路通轨建筑,经宜兴、溧阳、安徽广德至浙江湖州为止。

第六条 本支路以无锡车站为总站,以湖州车站为终站,以其间经过各地方所设之车站为分站。

第七条 本支路拟用单线。

第八条 本支路工程于立案批准之后,即由本公司聘用高等工程师勘定路线;其经过敷设之地亩,如属民业,由本公司估价收买,价分上、中、下三等办理;若系官地,即按亩升科纳税(购地章程另订)。

第九条 本支路经过地方,凡关于本支路所设之桥梁隧道及与官路纵横交通之点,应设待避所,以便行人,遇有此种工程,本公司必力求良善,概不惜费。

第十条 本公司所有关于铁路设施之则例,及本支路工事之计划,均俟工程师勘定路线后,另行规定工事方法书以为则程。

第十一条 本公司设总理一人,协理二人,董事十人,监事五人。

第十二条 总协理由股东会于100股以上之股东投票选举,并禀报交通部备案,其他职员由总协理聘用。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由股东会于50股以上之股东投票选举。

第十四条 总协理任期三年,董事、监事任期一年,但于期满后,有多数股东选举者,仍得连任(总、协理及董事、监事之选举投票责任权限另订章程),在未开股东会之前,暂以创办人选充。

第十五条 本公司每年于总公司所在地开股东常会一次,但有特别事故时,得由总协临时召集(章程另订)。

第十六条 本公司结账发给官利红利时,需禀报交通部。

第十七条 本公司每年需详造营业表册,及出入预算,禀请交通部查核。

第十八条 本公司需按本章程主旨,拟具详细章程,经董事会议决禀部存案。

第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交通部批准之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本公司章程未尽事宜,经董事会议决后随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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