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商两部拟会商取缔请办铁路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65页(685字)
【事件内容】:
近来各省人民,往往借办路为名,指定路线,请予立案;一面即假公司名义,招股敛钱,实于交通营业、商界信用,均大有关系。昨又有实业会请办无锡至广德铁路,梅毅年请办新宁至阳江铁路,均经交通部批驳。闻该部拟与工商部会商取缔办法,以儆效尤云。
(《铁路协会会报》1913年10月第2卷第10期,“路事纪闻”,页27)
四年6月交通部以日人宫井勾结木商马德凯在奉天濛江县瞒修轻便铁路,特电奉天吉林巡按使查明以凭核办。吉林巡按使张元奇电复:已饬东边道尹转咨采木公司取消前订合同。七年2月,交通部查民业各路仍有暗借外款,以华人出名者,复通电各省严行查究,并通令各商路。
附:交通部训令各商办铁路文
案准外交部咨开:查中国官民人等与外商订立关系国家主权及地方公产之契约等项,以及各省商办铁路、各处矿商借用外债,非经中央政府允准,不能有效。迭经本部通照驻京各使在案。近复风闻外省或有私印债票暨私将地方矿产等项向外商押借款项情事,亟应重申前禁,以杜后患。除再通照各使并分行外,相应咨行查照办理等因。准此。查本部前以各省商办铁路颇有自由借债情事,于地方及路政主权均有关系。经于民国元年8月间通电各省都督转行各该公司:嗣后凡有关于借用外债事宜,应先报部核准等因,并登载公报通告在案。兹准前因,合再申明前令,仰即一体遵照!勿得视为具文。切切!
(《交通史路政编》第6册,页4006~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