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山西同蒲铁路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51页(3802字)
【事件内容】:
山西都督、民政长因山西省议会议决将商办同蒲铁路改为公有,复经议会协商条件让归国有,请由都督、民政长全权代表全省暨该路与交通部特派员关冕钧订定接收事宜如下。
(一) 同蒲铁路公司所有已成路线,暨材料、车辆、厂房、器具,未成铁路之已建工程、已购地段及本路全线内一切产业权利,一律让归国有,由部直辖自由处理一切,所有以前给与该公司之权利,全行取消。
(一) 该路股款为数不多,晋省金融紧迫,所有各项股款、借款、亩款、保息暨各种款项,并欠付之各债等,凡有簿据账册合同等项可凭,或各官署存案有据,确系直接、间接为铁路所用者,俟该公司造具清册,呈由都督、民政长派员设立清算机关,会同部员核算无讹签字后,由都督、民政长咨报交通部,应格外通融特别优待,于清算咨报后,一概发给现款。所有商借各款均未届偿还之期,如欲提前发还,其应得利息,另议减免。
(一) 公司与洋行原订购料契约,在民国三年9月6日以前者,除特别原因外,一律继续有效。
(一) 都督、民政长应督该公司造具财产目录,连同所有底簿及一切契据,送交部员查对,以凭接收。
(一) 该路未经接收以前,公司一切财产及各项收支出入,由都督民政长饬该公司担任,严重保管监督,完全负其责任。
(一) 凡未经条件规定之款项,部不任归还之责。
附件二十条
(一) 商办同蒲铁路既改归国有,则从前同蒲公司所有一切物产及已购之材料,并一切权利应完全移交国家接管;至同蒲路所有应收亩捐及以盐款、斗捐等项保息之款,仍由山西行政公署继续抽收,以为地方办理矿务之用。亩捐保息将来或展期抽收、或别有用途,均由山西省议会议决,自由处理,国家不得因同蒲收回而干涉之或取消之。
(二) 同蒲公司自开办以来,用过借款、亩款、保息暨各种款项,并欠付之各债,凡有薄据、账册合同等项可凭,确系为同蒲铁路所用者,俟该公司造具清册,呈由都督、民政长派员会算核准后,咨由交通部照数以现款拨还汇交山西都督、民政长饬由该公司自行清理。
(三) 该公司所报花名股本暨欠发股息,俟呈明都督、民政长派员核算后,咨由交通部一并以现款拨还;但将来国家组织铁路公司出售股票时,如有愿领公司股票者,听本人自由。
(四) 该路收归部办后,是否照同蒲原线抑或更改之处,应俟部派工程司测线后核定。但路线容可更改,南北必须贯通,由同至蒲中经太原省治,此三处地点为路线必经之区,全线一律宽轨。
(五) 将来接收后,所有修路之款,现经都督宣布部电,不令正太借款公司办理,并不借用俄款。
(六) 国家对于该路,将来如系借款修路,借款公司发行债票时,应请酌留若干镑,尽山西绅商购买。其债票价值,应照借款公司在外国市场所发生之价购买。
(七) 国家因修同蒲铁路借款时应经国会议决。
(八) 铁路运输按路工成本多寡、养路难易,以定客货价之标准。惟关于晋省土产必极赞助,从轻酌减,以助本省实业之发达,应由山西与该路局商定特约,凡同一物产比较该路所运他路物产之普通实在价目酌减成数,至矿产尤须特别减收。
(九) 同蒲铁路兴办数年,因种种阻碍未得进行,致军事、行政均受莫大影响,现既收为部办,应竭力设法提前测线开工。
(十)路工时期,如本省素有铁路学识经验人员,交通部得酌量遴选,委任襄助为理;至同蒲公司所设铁路学堂已经毕业之学生,应由局或工程司考验,取程度较优者录用。
(十一) 同蒲路线贯通山西全省,对于地方不无重要交涉。交通部得在晋省遴选会办一人,相助为理,庶于地方两有裨益。
(十二) 同蒲路线所经如有大宗矿产,应以路就矿,以期两益。如矿务公司应修支路连接干路,由该矿务公司先商请路局酌量添修;如路局不愿添修,得呈请交通部准由公司自行办理。所需修路材料确系用于路工者,可酌减运价,以期辅助。
(十三)铁路购地手续纷繁,应由民政长遴选本省公正、素有声望及熟悉地方情形人员,保荐交通部酌量委任,以资擘助,而洽舆情。
(十四) 铁路开工时期,工人众多,路局必严行约束,酌用本省人员弹压;如有滋生事端,应交就近地方官惩办。
(十五) 陆路转运事宜,若在骡脚装载内者,准山西商民遵照路局定出远近重量给价章程,尽先举办。
(十六) 铁路所需材料,如本省所产物质价目同等者,应尽先在山西境内购买。
(十七) 铁路工程如山西人投标与外处人投标,经工程司检验同一合格者,应尽先优待。
(十八) 铁路应募巡警,就本省挑选合格者编练,按站分布;其巡官人员,如本省有合格人员,路局亦可遴选委任。所需薪饷,概由路局开支。
(十九) 该路脚夫应用沿路土着人民充当,惟须一切恪守路局规定装卸章程,方准充任;如有把持及勒索商旅等弊,一经查实革退,路局可另行招募。
(二十) 商办同蒲铁路原为发达矿产及各种实业起见;省议会议归公有,本拟设立实业银行,借路款以为资本活动之地。今路归部办,款为路所专有,所谓实业资本活动之希望,已归乌有;应请交通部于国家借款内拨给山西实业费三百万元。所有用途,由本省详细调查,切实指定,决不致款掷虚耗。其付息还本办法,省议会当有实在抵押提出议决,呈报立案。
(《交通史路政编》第16册,页235~238)
[三年]7月,山西巡按使派员董德峻带同印钤来部领去保息项下库平银4万两。此款系由同成路总公所解部,保息息数原为库平银14万余两,除扣去该路公司未交之前项存款4万余两及山西巡按使来领之4万两外,交通部尚欠保息款库平银58 224.457两。至部应代还同蒲路欠人各款共库平银217 913.719两;除应付汉阳铁厂轨价库平银77 583.56两,因该厂尚欠部轨价未予拨还外,已由部先后代还,共银元206 909.80元。其中法国钢轨价及瑞记洋行料价,因展期付款增加利息与原数稍有不符。
四年11月,部发通告发还该路股款本息,定于是年12月底、次年6月底为期,分两期拨付,并托由交通银行转委山西晋胜银行为代理发款机关。所有应发库平银折合银元,仿照川路办法每6钱7分3厘4毫合银元1元。12月,部派司员相佶赴晋筹备发还同蒲路股款本息事宜。五年6月,相佶呈报截至5月底,已发款39 390.615元,请拨款接济。部以汇兑梗塞,通告暂行缓付,召相回部。
六年3月,部复派相佶赴晋续发第一、第二两期股款本息;8月据晋胜银行开报,截至5月底止,共发出交通银行京钞65 916.7565元,统计应还该股款本息合银元123 598.47元,除扣去未验股票之款及前次已付息并收回过期不发等款外,实发105 307.3715元,所有该路股款本息完全清讫,余款缴部。
七年6月,山西各商号推举崔廷献代表催还各该商号同蒲铁路借款库平银720 067.37两。是月,部先还此借款四分之一,计京钞268 341.653元,按照京钞票面金额计算合库平银180 016.8425两,声明免计利息,交由崔廷献收领,取有收据送部。现计尚欠借款本额库平银540 050.5275两。嗣虽据各商号等迭呈催拨,部均以款绌却之。
九年10月,山西督军兼省长阎锡山迭电到部,请还同蒲铁路亩款库平银218 783.2182两拨充晋省赈款。十三年2月,部拨还整理金融短期公债票20万元,声明按照票面金额计算,不计积欠利息,作为拨还亩捐本银库平银121 115.67两,亩捐利息库平银13 564.33两。
(《交通史路政编》第16册,页239~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