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政长咨交通部洛潼铁路股东请收为国有文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3页(2774字)
【事件内容】:
案据河南洛潼铁路股东侯永煊……等“呈为洛潼铁路归并海兰,股东等极端赞成,情愿缴票索还现金本利;公司办事人员违法舞弊,劫制把持,恳予维持股东资本事。
窃查陇秦豫海铁路,系中国国家借款自筑,为中国东西大干线。东南联络海军,保固领海;西北联络陆军,保固国防。海兰为东西大干,京汉、粤汉为南北大干。将来由兰州西展路线,由京张北展路线,东西为纬,南北为经,边防海防,海军陆军,全国灵通,安内御外,是为国家经营军事国防之大政策。至于转西北之物品,输诸东南;转东南之物品,输诸西北;是为国家经营农工商之大政策。其余政策,亦皆视此路为进行无庸备述。
中国财政艰难,欲兴大政,势不得不利用外资。……海兰路借款,一切条件,均较往日借款有利无损,经国务院议决,参议院通过;立法行政,共同订立比公司借款条约,始经大总统公布施行。至本省洛潼铁路,延展至数年之久,仅只修筑轨路及土方路各数十里,而用股东款及盐斤加价款已达贰百余万之多。路款告罄,路工停滞,股东股款,已将无有,仅筑一段支路。沿路并不经过通都大邑工商繁盛地区,不惟股东绝无获利之望,将来恐亦不敷养路之费;不惟阻误国家之交通,势必断送股东之血本。平坦之地,筑路一里,已约费两万金上下;西进则路险工艰,所费何止此数?平心而论,办事人不得谓有经验,不得谓不糜费,不得谓不负股东。款路俱止,进退维谷。
闻政府知此情况,于订立海兰借款时,始将洛潼路线加入海兰,归并修筑;其股东之款,则立发现金,并付利息。不惟可救洛潼铁路之穷途,亦实可保全股东附股之血本。
据交通部部员谓,原议海兰借款时,拟由陕西武关斜折西南,勘定南线,并非必欲归并洛潼,实因洛潼竣工无期,恐误国家之路政;而且汴洛不能回赎,亦碍路政之统一,故仍因沿此线。而洛潼股东,所有之路款,亦可一旦本息兼收云云。乃公司办事人员,不计国家筑路之方针,股东股本之利害,食股东之食,不谋股东之利;不取决于股东之真意,反引股东外之人名为股东代表,……不惟径行辩驳申论,而且首先登台演说,造作语言,惑乱听闻,劫持众心。
又如公司例定有股若干为一议决权;如有百股为一议决权,大股东有二千股即有二十议决权,小股仅只百股则只有一议决权。而该公司则不问股数,但论人数;其表决不用正式投票,而新创签字之法。修改公司原定章程,擅由临时主席自由改定,不令股东议决修正。纠引凶徒,暴横恣睢,势欲殴辱股东,破坏秩序,致令大股东不敢发言,真股东不敢到会。种种违法舞弊,不论公理,不遵法律,不畏人言。如前日陆芷屏妄假罗山收支局代表,被该县股东当面轰逐,复又恃众不准主张国有之股东发言,此其惑乱听闻,劫持众心之确证也。如此重大问题,乃为公司办事人等妄行把持;复引外人入会,干预主人。议事时又复破弃一切股东会议常规,则股东会议何由成立?已到之股东既受劫制;未知未到之股东,尚在梦寐。洛潼铁路招股之时,劝券入股不过十分之一二,强迫入股则恒居十之八九。强迫入股之股东,宁尽出资之义务,并未敢望入股之权利。乌知现值民国肇造,自由营业,约法所明定;保护财产,国家之权责。既国家购回铁路,凡属股东,均可执持股票,向官厅请愿领出本息。无如百余县各股东居处僻远,尚未与闻此义。公司朦胧开会,亦不设法尽情告知。是股东所委任之公司人员,对已到股东既极力禁阻发言,对未到股东又诬为可作默认。古今中外,岂有此等不正当不规则之股东会议?股东等误任此等公司人员,势不尽丧资本不止。
闻部员见此情形,已决定仍勘南线,不再收回洛潼。倘使照此办理,股东等百余万金之股票,且将等于废纸;岂止跌价!股东尤为深忧。质言其事,则一因公司办事人员历年挪移路款,侵吞渔利,亏空已多。一旦路归国有,清理交代,必至尽现神形,且至牵倒私业。一则因公司办事人员入股有限,月薪无穷。故欲菟裘终老,歌斯哭斯。至其所用手段则搜罗各县公款,及游豫无主股票,买收最能演说最能破坏之人,逞其意气之雄,颠倒是非之真。公司利用此等人保全衣食;此等人利用路事破坏秩序,因偿其所大欲。乃公司尚复张大其词,侈言商办、商办,试问前此之路款安在?后此之路款何出?
另借外款,亦公司自欺欺人之举。此路如不借款则可,借款则须向比公司商借,已有条约束缚。前清例一律继续有效。公司如借英商之款,将置比国之款于何地?比国即[使]系中立国家,素主和平;而条约所在,岂能默尔而息,已借比商之款,置而不用;转借英商之款,穿插比款路线之中,此为比国之所必争。海兰路线,横亘东西,既已全借比款,中国洛潼一段,英商岂肯加入投资?此等借款,亦并为英国之所不愿。即使政府不禁公司另借,亦归画饼;徒使政府贻不能履行条约诮,中国人民受不重国际信义之讥。而辗转迁延,借款仍属无成,兴工仍属无日,而海兰线已竟南迁,此另借外款之万无可议也。
盐斤加价,本一时权宜通融之计。铁路本系营业,加抽三千万人民食盐之税,作为股东私人营业之利金,于理岂可谓平!中央现规定统一盐政办法,各省盐斤加价之所入,已须专款另储,不得挪作他用。是根本业已变更,安能再作路工底款。此盐斤加价之又不可恃也。
借款不成,盐斤又失根据;而公司理穷词遁,尚欲令各股东于旧股外大认股款,更派人到处搜罗,无论公司办事人失信股东,贻误股东,劫制股东,干没股东资本,损害股东权利;今复迫令续行入股。股东即愚,旧股即已毁于公司而不可复追,新股又安能再行承认?从前招股有如勒捐。国体既改,民智渐开,断无强迫抑勒之理。铁路既无成绩,又多糜费。现时民力财力,断难承认数百万巨款付诸不可知之数,委诸此等人之手。股东不再付股,究竟公司于此外尚有何种诈术强权!?按洛潼铁路公司,总不能逾于美国铁路大王,是仍不出乎商业性质,商人行为;股本为公司主人,为铁路主体。血本攸关,强御莫抗。除援公司律第五十条之例,于公司外自行招集众股东会议,并赶速分知未到股东从速函达真意外,股东等权力微薄,妄受公司凌夷,应如何维持国家路政,保全股东资本之处,理合披沥直陈,合词呼吁,伏乞鉴核,迅予维持施行,不胜愤惧迫切待命之至”等情。
据此,除抄呈通令各县知事迅速分传所有股东切实劝导填具赞成铁路国有愿书,并即缴票领取本息外,相应录禀咨明贵部的核备查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