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潼铁路接收详情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6页(2039字)
【事件内容】:
河南商办洛潼铁路,已于上年8月间归并陇海,一切交代手续,至近日始有端倪。兹将调查接收始末情形,报告如左[F]:
(一)收取股票之情形 洛潼开办七年,进行甚缓,股东资本,几于糜费无馀。自政府议定收归国有,即拟将该路股本一概发还现款,一面由行政官召集股东开会决议。当时即有民党多人,扰乱议场,致无结果。旋经股东创立联合会,愿领回股本,呈准交通部。商之施督办等拨现款二百万元,由行政官委托交通汴行经理。当时尚有自称代表某某等赴部争执,而持票领款者极为踊跃。至岁杪,已将民股渐次收清。
(二)接收公司之情形 洛潼公司中人初闻收归国有之议,颇持反对;并议向天津某洋行息借款项,赓续办理。但民股已收缴过半,股东全体赞成国有,非公司少数所能把持,始由部中派员会同汴省参谋长、财政司取消该公司,实行接收。然旧时员司,尚要求加给三月薪俸,始行解散。至积欠包工各款,及员司薪水,共有三十余万两之多,陇海皆为其一一清偿。
(三)清算账册之情形 旧公司中之账目,轇轕甚多。其中如借款及欠款暨包工购料未付各款,虽由陇海担任偿还,然交付账册,多不齐全,无凭核对,以致难以应付。迭经施督办亲自赴汴,一再催促,并派员向行政公署将该公司所交账册详细核对,近始渐有头绪,当可结束矣。
(《铁路协会会报》1914年4月第3卷第4期,“路事纪闻”,页5~6)
交通部接路以后,仍饬程源深照常收股及清算账目。经汴省派前财政司长高鸿善与源深接洽清算,三年2月清算事竣。计共民股本息银1 916 129.30元,盐股不计息共本银1 500 387.812两,双方议定民股之款,除由源深收股付本息银元1799345.51元外,下余未发银元116783.79元全数交由高鸿善接收,由豫省自行清理。
至盐股款项不与民股相涉,系分批交行政公署第一次付银元20万元,第二次付规银20万两,第三次付汴解20万两及中国银行期票139506.51两,并议另由交通部担任续还30万两,其余作为豫省协济中央军需之款。
所有洛潼票根、账据悉交源深带回交陇海铁路总公所收存;当经高鸿善禀商该省军民两长核准,与源深交接清楚,会同开列详细清折,双方签字盖章为凭,由源深报由陇海督办施肇曾转报交通部销差。所以股票及账目票根等项,均经先后送交陇海铁路总公所点收。
4月,交通部函致河南都督、民政长承认,由部担任。随后筹还盐股项下所欠银30万两。
5月,陇海路督办施肇曾呈称:短欠汴银30万两,将来如由钧部归还,该省自必先由本路归还钧部。并称,洛潼公司从前存放银行商号款项,皆由该省行政公署自行清理。其中有存放汴省中国银行存单一纸,计本息共汴平银139 506.51两,先经该公司总理刘果转押天津马幼山处,又以存折向大德恒押借款项,均经本路将前两项本利赎回,共实付行化银99 024.19两;当将单折两件,交该省行政公署仍作为139 506.51两抵销欠款;余代该公司赎还前两项本利外,以规银申算实余银43 340.02元,已函知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收入部账等语。
7月,部函请交通银行将此项余款列入部杂项暂记账上。是月,该行函复,已饬沪行尽数拨京按105合足银41 276.21两,于25日收账。四年5月,部据交通银行函报,自三年7月25日所有前项公足银以年息三厘计算;结至四年5月16日止,存息银公足1 004.20两,连同存本共合银元61 298.17元,照收部账。
7月,部准河南巡按使来咨,以部担任欠付洛潼路银30万两,业奉大总统批准,将该款拨交河南中原煤矿公司,作为开采基金。当经咨复部款支绌,无可拨付,一面函知陇海路筹议。是月,陇海路详复,即由交通银行将前项欠付汴省银30万两,合京平银304 571.43两,拨还部账。
8月,部函请交通银行将前项银两作为专款存息,自该款存储之日起,截至本年7月22日拨还部账之日止,应得利息若干,饬知京行如数结算,划为部账。寻据复经饬核结计,自四年2月9日起存公足银304 571.43两,以年息二厘计算,截至7月22日止,计存息公足银2 736.97两,已如数收入部账。4月,部函请交通银行将该款提出银元30万元拨交沪行,转付他用;至前项盐股银30万两,迄未拨还。
(《交通史路政编》第16册,页25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