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路公司广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16页(771字)
【事件内容】:
谭石屏[人凤]先生来湘接收路事,已经都督邀集公司同人至署议商妥善,不日即出示并登报通告。惟长沙日报上月30、31两日,谭君所登路事广告三条,系在都督未经议商以前;若不就原文声叙,恐各股东及阅报诸君或生疑虑。特声明如下:
(一)原文谓:“米盐配销等股,原系地方公有,如何处分,应俟地方公决办法,呈由中央认可。”查米盐配销等股,系属湖南省有财产,而非国有财产;既系地方公有,地方即有主权,何须呈由中央认可?此条业经都督当众议决。
(二)原文谓:“租房薪等股,本系私有性质,惟本数零星,其得大多整数者,半由收买得来,一时碍难退还。应候查明后,换给国家股票,一律分红分利。”查租房薪股,前经谘议局迭次会议发给优先股票,原与商股无殊。复经谘议局会商公司编出广告,劝令组织折买,联合成股填票。既经广告在前,无论是否折买,并数目多寡,此次决无仍待查明之理。凡愿附入者,换票分利分红;不愿附入者,一律照商股退现,以昭信用。此条亦经都督当众议决。
(三)原文谓:“商股愿附股者,换给国家股票,一律分红分利;不愿附股者,发还本金,无折无扣。前项办法之施行,拟先组成股款兑换处,以便经理。”查愿附股者换给国家股票,不愿附股者本息,一并实发现银,此系至当不易之理。至换票发银处所,并发银从何日起,前在都督署会商,佥云由石屏先生认明列款,咨请都督出示定期,由财政司发银,再行公司定期移交。此条不仅都督当众议决,并谭督办代表罗宜陆先生亦当众承认。
以上三项,都督容日告示必详尽无遗,特先叙大略,以供众览,并释群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