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交通部接收四川川汉铁路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2页(926字)
【事件内容】:
四川川汉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代表刘声元等(以下称代表人),今受川汉铁路全体股东委托全权代表该路,与交通部(以下称部)商订该路让归国有事宜。兹经彼此议决,订立条款如下:
一、川汉铁路公司所有宜万一段全线工程、地段、机材、厂房等项,照川路股东会议决办法,让归国有。此外,川汉全线(即成都至万县线)当然照此办理。但将来国家改定路线,除宜万外,如此路有不作为干线者,得仍归公司承办。
二、公司现存之款,照股东会议决办法,由公司提回自办实业。此项现款系指分存交通银行、汉阳铁厂、水泥公司及上海、汉口、重庆、成都各处之现款而言。此外,重庆铜元局之机料厂房及附属财产,均照以上办理。又,现存各款中借与交通银行及预付汉阳铁厂两款,由国家担任提回。
三、宜昌路工发出包工工价之公债票及所负各洋行料价,鄂军饷糈处借款共约九十余万两。所有工价债票应由国家代赎。各洋行料价,由国家代还。鄂军借款,应归公司自行经理。
四、凡公司直接、间接用于路工之款,均由部给予定期期票,自接收之日起年息六厘,每年付息一次;其直接用于工程之款,截至民国元年8月底止,分十年摊还,其间接用于工程之款,如股息、薪工、学费等,自接收后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摊还,其细数以另表定之。至接收以前公司未付之股息,均照间接用款办理。所有以上直接间接用款数目,即以四川铁路股东会及前清邮传部历年成案为根据。直接用款由部派员与宜昌总理核算,间接用款由部派员与成都总公司核算,以凭接收,其非直接间接用于路工者,不在此内。
五、上海倒账之款,归公司自行清理,由国家催收。
六、如将来组织川粤汉铁路总公司时,凡第四款所指之期票,得自由向该总公司换取股票。
七、按照以上条款应续定各项详细手续,由代表人与部再行协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