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8页(499字)

发生涉外经济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事先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向中国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协助以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等。我国调整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贯串在每个一般原则之中,是一般原则的核心。一般原则有: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2.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3.对等原则;

4.司法豁免权原则;

5.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6.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7.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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