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6页(812字)
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法人,因经济、贸易、海事等经济活动发生争议时,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向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对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申请判断与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这就是说,涉外经济纠纷既可以在我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在国外仲裁机构仲裁。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是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外的仲裁机构,就其影响来说,主要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英国伦敦仲裁院和美国仲裁协会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技术转让、金融贷款、来华投资、租赁业务等引起的争议;对外贸易如“三来一补”等引起的纠纷;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等方面引起的纠纷;以及其他有关对外经济贸易业务引起的纠纷。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与内河船舶碰撞;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和设备;海上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海上船舶租赁;代理业务;海上运输和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以及要仲裁的其他海事案件。
涉外经济仲裁与国内经济仲裁有着不同的特点。一是仲裁机构不同;二是受理案件的条件不同,不仅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而且还要提交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的仲裁协议,两者缺一不可;三是裁决的效力不同,其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向法院起诉或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