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与偷、漏、欠、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2页(1043字)

1.税务检查

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纳税人是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有无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情况。检查的方式有经常性的分户检查和一年一次性的全面检查。

2.漏税

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纳税人因不熟悉税法规定或工作大意,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用税率造成漏纳税款等行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3.欠税

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的滞纳金。

4.偷税

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如,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的帐户等。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抗税

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国家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如,拒不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威胁、围攻和殴打税务干部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抗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外,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篇:税种和税率 下一篇:违章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