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02页(1134字)

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位列城市、经济特区设立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分局的具体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政策、法令、条例及其细则,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编制本地区的外汇收支计划(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的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对各项贸易、非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管理和检查,审批和管理各种现汇和外汇额度帐户。

(4)核拨和管理本地区的各项外汇额度及单位、企业的外汇留成。

(5)审批和管理本地区单位、企业的外汇汇出、外汇存放境外、外币计价结算、外汇或外汇额的借贷、转让和投资等。

(6)审批本地区机关、企业、团体出国(包括出境)代表团(组)外汇经费,并检查核销其外汇经费使用情况。

(7)管理和审批“三资企业”的“以产顶进”,外币计价结算,人民币和外汇利润的投资与汇出,资本转移,以及对其外汇收支活动、外汇收支报表和外汇平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8)管理本地区中外金融机构的外汇收支,检查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

(9)对本地区企业向国内外发行的外汇债券、股票进行审批和管理。

(10)对本地区中国居民携带或邮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外汇资产凭证出境进行审批。审批国外驻华机构签证费,公证费的汇出;管理和审批驻外企业的资本汇出,利润汇出。

(11)管理、检查本地区的外汇券使用范围,审批收汇单位,核发“购物支付证”。

(12)管理、检查边境外汇收支、汇价政策及侨汇政策的执行情况。

(13)负责本地区的国家外汇收支,地方外汇收支和留成外汇收支的统计上报,并对本地区的各项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调查研究。

(14)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管理、打击黑市买卖外汇及走私等非法活动,管理检查和处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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