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90页(1271字)

简称“结算”。又称“清算”。是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而发生的货币收付。

1.结算的原则

(1)必须钱货两清。即参与交易的购销双方应及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结算,不准随意拖欠货款。

(2)银行不垫款。即银行在办理转帐结算业务时,必须先将款项从付款人帐户上划出,然后才能记入收款人帐户,以防止占用银行资金。

(3)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即银行在办理转帐结算过程中,应当遵照国家财经纪律和经济合同规定处理结算中的纠纷。

2.结算的纪律

(1)单位之间不准相互借贷;

(2)未经批准不得预收、预付货款和赊销商品;

(3)不准拖欠货款;

(4)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5)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否则,要给予制裁。

3.结算的制裁

(1)强制扣收货款,一般对无理延付或拒付货款的单位,采取这种制裁办法;

(2)赔偿损失;

(3)罚款,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要处以罚款;

(4)停止使用某种结算方式和停止支付等。

4.结算的形式

(1)现金结算。用现金进行的货币收付。在我国,个人与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货币收付均采用现金结算。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小额货币收付(支票起点以下)也通过现金结算。

(2)非现金结算。又称“转帐结算”,“划拨结算”。即不动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把款项从付款人帐户划转到收款人帐户而完成的货币收付。

5.结算的范围

(1)异地结算。是城镇之间,城镇与地区之间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转帐结算。又分为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结算、限额支票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等。

(2)同城结算。又称“本埠结算”。是同一城镇范围内各单位之间的转帐结算。我国同城结算常用的方式有:“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等多种。参加同城结算的双方行处,必须能够同日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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