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收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77页(816字)
“投资回收期”是以项目投产后的净收入(利润)偿还全部投资所需要的年限。按照是否考虑时间因素,可分为静态和动态的投资回收期。它们又各分为总投资回收期和追加投资回收期。
1.静态投资回收期(Ts)法
静态的投资回收期就是投资效果系数的倒数。其中:
(1)静态总投资回收期的计算,用式2-54,即
Ts=K/M (2-54)
如果用累计盈利计算,则,此时的最小T值就是投资回收期。式中的K0表示项目的原始投资额。
(2)静态追加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利用式2-55,即
△Ts=△K/△C=(K2-K1)/(C1-C2) (2-55)
此式表明,追加投资回收期,是用经营费用(成本)的节约额(C1-C2)来抵偿追加投资额(K2-K1)的年限。
2.动态投资回收期(TD)法
是在考虑投资需付利息的情况下,偿还全部投资所需的年限。其计算公式可用偿债公式基金或资金回收公式导出。
(1)动态总投资回收期的计算,用式2-56),即
(2)动态追加投资回收期的计算,用式2-57,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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