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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肢术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骨科急诊手册》第33页(568字)

[适应证] 截肢术适用于以下疾病:①不可恢复的周围血管疾病或损伤:肢体由于疾病或损伤,致使肢体的血液供应中断,而引起肢体坏死者是截肢的绝对指征。②肢体严重创伤:骨骼严重碾挫伤,皮肤、肌肉、神经、血管、骨骼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另外,严重烧伤、电烧伤或严重冻伤所造成的肢体坏死,也属截肢指征。③肢体恶性肿瘤:肢体恶性肿瘤在尚无转移前进行截肢是治疗恶性肿瘤的方法之一,即使已有转移的患者,为减轻痛苦及肿瘤负担也可行截肢术。④严重感染:包括虽用药物和切开引流仍不能控制,甚至危及生命的急性感染,如气性坏疽;以及某些慢性感染,反复发作难以根治引起广泛破坏或严重畸形,功能丧失,以及诱发癌变者。⑤先天畸形:只有在先天畸形的肢体确无功能,截肢后假肢有利于患儿全身功能改善时才用截肢。

[截肢平面]

1.成人截肢平面见表4-1。

表4-1 成人截肢平面

2.儿童截肢平面见表4-2。

表4-2 儿童截肢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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