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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奈斯,P.

【生卒】:1888~1977

【介绍】:

瑞士数学家、逻辑学家。1912年在德国哥丁根大学获博士学位,1913~1917年任瑞士苏黎世大学讲师,1917年应D.希尔伯特邀请到哥丁根大学任助教、讲师,1922~1939年任教授。从1933年起至1949年退休任瑞士联邦工学院讲师、副教授。主要论著有:《论希尔伯特关于算术基础的思想》(1922)、《〈数学原理)的命题演算的公理法研究》(1926)、《一个公理集合论系统,Ⅰ-ⅤⅡ》、《数学基础》(与希尔伯特合著,2卷,1934和1939)、《公理集合论》(与A.A.弗兰克尔合著,1958)。贝奈斯对逻辑和数学基础方面的贡献主要有:①在公理集合论方面,修改了John von诺伊曼20年代提出的集合论的公理系统,使所得到的系统与集合论的ZF公理系统的联系更为紧密。该系统后又经K.哥德尔进一步简化,最后命名为哥德尔-贝奈斯系统,记为GB系统。客观地讲,GB系统应该命名为诺伊曼-贝奈斯-哥德尔系统,相应地就应该记为NBG系统。②协助希尔伯特出版了《数学基础》一书,主要负责书中各细节的处理,对演绎系统的理论作出了贡献。③证明了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中命题演算的5条公理中的第四条可从其他4条公理推出,因而是多余的(1926)。④在他的《论数学中的柏拉图主义》(1935)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不同于哲学上的柏拉图主义的现代意义上的“柏拉图主义”,即指那种或多或少地承认数、集合等概念具有独立于人的认识的某种存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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