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逻辑基本规律
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它们在传统逻辑里被称为思维规律或思维原则。它们在传统逻辑里,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有的逻辑学家认为还应包括充足理由律。欧洲19世纪的逻辑书,若称“形式逻辑”者,一般不讲充足理由律;称“逻辑”者也不一定都承认充足理由律是思维规律之一。在现代逻辑的形式系统里,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与其它定理相比,并没有特殊的重要性。在有些逻辑系统里,没有矛盾律或排中律。但迄今为止一切逻辑系统的元逻辑中,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仍起作用。在任何系统中A与“并非A”不能都是定理。充足理由律在现代逻辑里完全没有地位。传统逻辑虽然把同一律等叫做思维规律,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把矛盾律、排中律首先当作事物规律。同一律在传统逻辑里也首先是作为事物规律陈述的。G.W.F.黑格尔曾对这些规律大加批判。在他的影响下,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辩证法学家曾把这3条规律当作形而上学的基本原则加以批判。50年代以后的辩证法学家只承认它们是思维的规律,或者知性思维的规律,或者思维的初级规律;不承认它们是事物规律。他们认为如果把这3条规律当作事物规律,就是形而上学。50年代以后的一些中国逻辑学家为了防止堕入唯心主义,常在主张它们仅仅是思维规律的同时,又纷纷讨论它们的客观基础。他们与现代逻辑的看法不同,坚持这些规律是形式逻辑基本规律,以强调形式逻辑作为初等逻辑与辩证法或辩证逻辑作为高等逻辑的对比。他们还坚持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以便使形式逻辑联系内容,结合内容,摆脱所谓“纯形式”的状态。但是,也有不少逻辑学家采用现代逻辑的观点,对上述观点的片面之处进行了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