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与演绎的统一
辩证逻辑的主要方法之一。在科学研究中,作为推理,归纳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性的,演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或然性的;作为方法,归纳是对经验事实的概括,演绎则是对一般性原理的应用,公理方法是它的典型方法。辩证逻辑着眼于人的完整的认识过程,把认识看作是在实践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的辩证统一的过程,并以此出发,要求正确把握归纳与演绎的辩证关系。它因此也就把它们两者的统一作为自己的一种重要方法。
归纳与演绎通常被看作各自独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它们在各自应用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但无论是归纳还是演绎都有不足之处,这是由归纳与演绎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归纳如果抛开一般性原理的指导,它就会在经验事实面前失去明确的目的和方向,不知如何进行概括;由归纳所得到的结论如果不由演绎来加以补充,就不能揭示对象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同样,演绎如果抛开了归纳,则就无从获取它所由此出发的前提;由演绎得到的结论也需回到实践中去检验,即通过归纳的经验事实来证实演绎结论的真理性。
在哲学和逻辑史上,曾出现过把归纳与演绎互相割裂和对立甚至互相否定的倾向。一些经验论哲学家如F.培根、J.S.密尔等人重归纳而轻演绎;相反,另一些唯理论哲学家如R.笛卡尔、B.斯宾诺莎等人则重演绎而轻归纳。全归纳派和全演绎派则把归纳和演绎完全对立起来,前者只讲归纳而不讲演绎,后者只讲演绎而不讲归纳。这两种倾向的错误就在于割裂了人的完整的认识过程。G.W.F.黑格尔虽然要求从内容上考察归纳与演绎,并联系人的认识发展过程对推理进行分类。可是,他也没有真正克服重演绎轻归纳的偏向,有时甚至还贬低归纳的认识作用。只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真正把归纳与演绎辩证地统一起来。F.恩格斯指出:“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自然辩证法》第206页,人民出版社,北京,1971)
归纳与演绎的辩证关系是:①归纳与演绎相互联系。归纳是演绎的基础,作为演绎前提的一般性原理是通过归纳从经验材料中概括出来的。演绎则为归纳确定研究的目的和方向。归纳的不足需要演绎来补充。因为通过归纳获得的结论总是或然性的,靠它自身既不能把归纳过程弄清楚,也无力纠正结论中可能出现的虚假情况,这就需要通过演绎来弄清楚归纳过程并查明结论的可靠程度。反之,演绎是否符合客观真理,也需要通过归纳来求得检验,即用新的事实来检验演绎,丰富并完善它。②归纳与演绎相互渗透。在人的认识从个别到一般又从一般到个别的整个过程中,归纳与演绎的联系不仅表现在它们前后相继的关系中,而且还表现在它们的相互渗透中。归纳包含着演绎的成份,同样,演绎也包含着归纳的成份。在人们实际的思维过程中,“纯归纳”或“纯演绎”都是不存在的。③归纳与演绎相互转化。一方面,由归纳所获得的具有一般性的结论,可以转变成演绎所赖以进行推理的前提;演绎的一般性原理,也可以成为归纳个别性经验材料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归纳与演绎本身也存在着相互转化的情形,例如,从不完全归纳法向着完全归纳法的发展中,就存在着由归纳向演绎转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