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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

即错误,严复曾译为眢词。传统逻辑讨论在议论中应避免哪些错误,在辩论中可以指出对方的哪些错误。逻辑着重研究思想在思维形式方面和语言表达方面的错误,而撇开思想错误的心理根源、认识根源和社会阶级根源。逻辑一般地不研究使用语言的错误。逻辑不研究行为方面的错误。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辨谬篇》中详细讨论了6种关于言辞的诡辩和7种超出言辞的诡辩,并讨论了对付这些诡辩的方法,从而成为传统逻辑谬误理论的基础。中国古代逻辑和印度古代逻辑也十分重视辩论以及避免和克服种种辩论中的错误。传统逻辑讨论到的谬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类。

形式的谬误 ①混淆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和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误以为从“如果p则q”可以推出“如果q则p”。如阐述三段论规则时只提如果有一个前提是否定命题则结论为否定命题,不提如果结论为否定命题则有一前提为否定命题。误从承认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进而承认其前件。如:“如果三角形等边则三角形等角,此三角形等角,所以,此三角形等边。”误从否认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进而否认其后件。如:“如果x能被2整除则x是偶数,5不能被2整除,所以,5不是偶数。”

②换位的错误。误从SAP推出PAS。如“凡真理都经过实践检验,所以,凡经过实践检验的都是真理。”误从SOP推出POS。如,“有青年不是工人,所以,有工人不是青年。”

③三段论中项不周延的错误。如,“凡克思主义者都是唯物主义者,凡共产主义者都是唯物主义者,所以,凡马克思主义者都是共产主义者。”

④三段论大、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大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的错误。如:“凡人都能制造生产工具,黑猩猩不是人,所以,黑猩猩不能制造生产工具。”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的错误。如:“凡马克思主义者都是唯物主义者,凡马克思主义者都是共产主义者,所以,凡共产主义者都是唯物主义者。”

以上主要是推理形式方面的错误,这类错误往往为前提和结论都真所掩盖。

⑤自相矛盾。在同一语境里断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就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在同一语境里断定了两个具有反对关系的命题,虽然不直接就是自相矛盾,但却是蕴涵了自相矛盾。

⑥在同一语境中否认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如有人写文章认为有个人志愿不好,没有个人志愿也不好。这就违犯了排中律的要求。应该注意排中律与对政治态度暧昧,待人处世圆滑的批评无关。

⑦循环定义。定义项直接包含被定义项的错误,称为同语反复。如,把逻辑学定义为“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的科学”。定义项间接包含了被定义项的错误,称为恶性循环。如在提出定义“理性活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高级神经活动”之后,又提出定义“高级神经活动是人的理性活动”。循环定义的命题往往都是真的,这就掩盖了循环定义的错误。所以要排斥循环定义是因为定义项的明确性必须独立于被定义项的明确性。

⑧论据的真不独立于论题的真。在论证中,用直接依赖于论题的论据去论证论题,叫做窃取论题,或预期理由,旧译丐词。如用“部分小于整体”去证明“整体大于部分”。在论证中,用论题去推出论据,再用此论据去推出论题,叫做循环论证。如用三角形3内角之和等于180度去证明平行公设,这条定理事实上是由平行公设及其他公理推出的。循环论证从推理的角度看是有效的,但不能构成一个正确的证明。

言辞的谬误 这里所述是使用语言与逻辑有关的错误。①语词歧义。在同一语境中不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多义词。如“物质不灭,钢铁是物质,故钢铁不灭”。第一个前提中的“物质”是哲学上说的物质。第二个前提中的“物质”是指具体的物资材料。如果把这个无效推理当作三段论,就犯了四项(四名词,四概念)错误,即前提中缺少中项。这类错误一般地叫做混淆概念,偷换概念。

②语法歧义。语句的语法结构不确定导致语句意义的不确定。如“3个学生的家长”可理解为“某3个学生,他们的家长(不一定是3个人)”,或“有3个人,他们都是学生的家长”,或“某一个人,此人是家长而且此人有3个孩子上学”。

③语音歧义。主要是重音不同引起语句意义的不确定。如汉语中句子重音的不同就可以成为陈述句或疑问句。

④转移论题,也叫偷换论题。这是在论证过程中改变了论题的错误。如应论证“吸烟有害”,但仅仅论证了断定较少的“大量吸烟有害”。如需论证“过量服用维生素无益”,却论证了断定较多的“服用维生素无益”。这类错误常发生在应加以论证的论题和事实上加以论证的命题是由某些相似的语句表达的。

⑤合举的谬误,也叫合谬。如:“三角形中任一角均小于二直角,A、B和C是三角形中的角,所以,A、B和C小于二直角。”如果前提中的“和”表示A、B、C的并列关系,而结论中的“和”却表示A、B、C相加,结论就是假的。因为第一前提中所说的小于二直角的任一角,是分举的;而结论却是把3个角合举了。这种错误常是由一集合的元素或某整体的部分有某属性,推论该集合或整体有某属性。

⑥分举的谬误,也叫分谬。如“鲁迅著作不是一天能读完的,《阿Q正传》是鲁迅著作,所以,《阿Q正传》不是一天能读完的。”第一前提中的“鲁迅著作”是指所有鲁迅的作品组成的集合,第二前提中的“鲁迅著作”是指鲁迅作品这个集合中的元素。这种错误在于由一集合或整体有某属性,推论其元素或部分也有某属性。

实质的谬误 关于事实或内容的错误,它们常常不是违反逻辑的错误。①定义过宽和定义过窄。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是全同关系。若定义项的外延比被定义项的外延宽,叫做定义过宽的错误。如把工业部门定义为社会生产部门,这是定义过宽,因为有的社会生产部门,如农业不是工业部门。如定义项的外延比被定义项的外延窄,叫做定义过窄的错误。如把工业部门定义为机器制造的社会生产部门,就是定义过窄,因为有的工业部门,如矿业不是机器制造的社会生产部门。有可能一个不正确的定义,既是过宽的,又是过窄的。

②混淆一般与特殊。一种情况是未注意到一般情况有例外。如一般病人适用的药,有时不适用于某些特殊病人。另一种情况是把特例当作普遍情况,这在归纳方法中叫做轻率概括。如未发现澳大利亚有黑天鹅之前,欧洲人误以为凡天鹅都是白的。

③以相对为绝时。这是把在一定条件下真的命题当作无条件是真的。如,误认为若100℃水就沸,而忽略了另一条件在一个大气压下。

④以先后为因果,如误以为先观察到的闪电是后听到的打雷的原因。

⑤不相干的辩论。这类错误有时也被称为偷换概念或偷换论题。1.诉诸个人,也叫以人为据,人身攻击,人言混淆,因人废言。是以对论敌的品质评价为论据去论证其人某种言论的错误。如甲批评乙,丙对甲说:“难道你比乙好?”以此来为乙辩护。2.诉诸感情。用激动众人感情的办法来代替对某个论题的论证。不论述自己论点何以成立,而是以哗众取宠来取胜,叫做拆诸公众。不是陈述某人论点成立的理由,而是促使别人同情某人,以图侥幸取胜,叫做诉诸怜悯。3.诉诸权威,或乱引权威。包括引用权威人士的无关言论或片言只语,乃至错误言论来代替对论题的论证,或以权威人士从未说过如此来否认一个命题。4.诉诸无知。是断定其事如此的理由乃无人说它不是如此。5.诉诸武力。是以暴力来代替争论。

⑥复杂问语。提问中隐含着对方没有承认或不能承认的假设,以迫使或诱使对方承认此假设。如问没有抽过烟的人:“你现在戒烟了吗?”这对没有抽过烟的人来说,就不应回答“我现在戒烟了”或“我现在没有戒烟”。这两个命题实际上都是复合命题“我过去抽烟但现在戒烟了”,“我过去抽烟而且现在还在抽”;正确的回答应是“我没有抽过烟。”

现代逻辑没有把谬误作为一个经常注意的、独立的研究课题。但现代逻辑对于纠正某些谬误有新的发现或新的处理方法。它至少有下列几个方面。

①区别属于关系与包含于关系。语言中的“是”有时代表属于关系,如“1是奇数”中的“是”。有时代表包含于关系,如“奇数是整数”中的“是”。属于关系是反自返,反对称,非传递的。包含于关系是自返,非对称,传递的。把事物的属性的属性当作事物的属性,其错误就在于混淆了属于关系与包含于关系。

②区别单元集与其唯一元素。传统逻辑忽略了集合{a}与其元素α的区别。如由一个人组成的代表团,此人作为代表团的发言,与此人作为私人的言论,性质是不一样的。

③区别属性与集合。任给一个集合,总可以找到凡其元素都具有的属性。但任给一个属性,却未必能决定一个集合。必须要找到一个包容此集合的一个更大集合。传统逻辑关于词项外延和内涵的理论,却是建立在任给一个属性,可以决定一个集合的假设之上的。

④区别名称的使用(use)与提述(mention)。人在使用语言时,是使用事物的名称在语句中提述事物的。一般不会混淆事物与它的名称。在提述事物的名称时,理应使用事物的名称的名称在语句中提述它。在现代文献里,常用带单引号‘’或双引号“”的事物的名称,作为事物名称的名称。但为了简便,在不致引起误解的场合下,也可以用事物的名称本身来提述事物的名称。例如上面一句话里,就是用单引号和双引号本身来作为它们的名称使用的。使用事物的名称本身来提述事物的名称,叫做自名的说话方式。所谓下定义,是使用概念、判断给事物下定义;不是给概念、词项下定义(真实定义)。逻辑是使用公式来提及思维形式的,公式本身还不是思维形式。(参见名称的使用和提述)

⑤区别事物的普型(type)和事物的殊型(token)。以汉字为例,

一九九一年

说它是3个字组成的,是指汉字的普型。说它是5个字组成的,是指汉字的殊型。有的文献把这种区别叫做符号与记号的区别,符号与符号的出现的区别。但这种区别不仅对符号有意义,对事物也有意义。事物的普型只有一个,是抽象的;事物的殊型可以无穷多,是具体的。(参见普型和殊型)

⑥区别语言的层次。现代逻辑构造形式系统来研究逻辑,就产生了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区别。为了解决语义悖论,需要使用不同层次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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