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经》的名辩学
中国先秦后期墨家所著《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6篇中的名辩思想理论,包括概念、命题、推理、论证、规律等各个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古代名辩学体系,是中国古代名辩理论的最高水平。后人称之为“墨经名辩学”,也称为“墨经逻辑学”。
《小取》篇提出了中国古代名辩学体系的大纲,包括4个部分:①“辩”的目的、基础和名、辞、说等基本的思维形式;②或、假、效、辟、侔、援、推等各种具体论式;③辟、侔、援、推4种论式的一般要求及错误;④侔式推论的有效式与非有效式。
《墨经》把“辩”定义为“争彼也”。(《经上》)“争彼”是指同一主项的一对矛盾命题。这个定义说明“辩”是讨论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的。《墨经》提出,“以名举实”。(《小取》)“举,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经说上》)即“名”是用以反映实之所然或所以然之故的,概括了名的概念性质和作用。《墨经》初步认识到语词之名是具有“通约”(《经上》)性的。肯定名是对实的称谓,有实才能有名,无实也就无名。《墨经》根据名的外延大小把名分为达名(范畴)、类名(普遍概念)、私名(单独概念);根据名所指的对象是否存在把名分为“以形貌命者”(具体概念)与“不可以形貌命者”(抽象概念)。区别了属性之名(绝对概念)与“量数之名”、“居运之名”(相对概念)。《墨经》提出:“以辞抒意”(《小取》),即辞是用以表达意断的命题,“意”是判断。《墨经》提出辞的不同种类:“尽”,表示全称肯定命题;“或”,表示特称否定命题;“假”,表示一种假设,是指假言命题。其假言命题中的条件称作“故”,《经说上》中的“大故”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充分必要条件;“小故”就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必”,表示必然模态命题等。《墨经》还提出了“名”在“辞”中的周延性质。《墨经》提出:“以说出故”。(《小取》)“故”是“所得而后成”的理由和论据,“说”就是列出论据(前提)的推理过程。《经说下》把“说知”明确描述为由亲知(室外之墙为白色)、闻知(室中之墙与室外之墙同色)而得出的演绎推理之知(室中之墙为白色)。《墨经·大取》提出立辞必须以故、理、类三物作为论据(前提)。“理”是指事物的一般规律;“故”表示“辞”之能立的直接原因;“类”在具体论证中只限于举例。由故、理、类三物组成的“三物论式”相当于因明的三支论式,其演绎部分相当于三段论。也有人认为理是指推理形式,故是指全部论据。《墨经》提出假、或、效、辟、侔、援、推、止等多种具体的推论和形式。“假”是由假言命题组成的假言推理,其“大故”式是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其“小故”式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效”是以“法”(一般规律)为依据的直言推理。“侔”是由一个直言命题通过附加相同的关系词而推出一个关系命题的复杂概念推理。例如由“白马,马也”可推出“乘白马,乘马也。”“止”是直接反驳推理。在“辩”的规律和规则方面:①《墨经》提出,“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经说下》)揭示了同一律。即彼之名专指彼之实,此之名专指此之实,这就是要求名具有确定性的“唯谓”原则。②《墨经》所论“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的一对矛盾命题中“不俱当必或不当”(《经说上》),是对矛盾律的揭示。③《墨经》说,在“或谓之是,或谓之非”(《经说下》)的论辩中,如果出现了“无胜”则“必不当”(《经说下》)。这是对排中律的揭示。④《墨经》还提出,推类中出现错误的原因是:多方、殊类和异故。多方即词有多义;殊类即类有同异之别和大小之异,不能任意类推;异故即故有内容上的相异之别和“大故”(充分必要)、“小故”(必要)之异。一个有效的推理,必须排除因多方、殊类、异故所造成的错误。否则,就可能发生异义,脱离论题,失其本意而变成诡辩。《墨经》还提出“异类不比,说在量”(《经下》)、“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经下》)等推类规则。前者比如粟之多与智之多不能相比;后者比如兽是四足,但四足不都是兽,因此由“兽能伤人”不能必然推出“四足动物都能伤人”。《小取》篇专门讨论了不能进行“侔”式推论的各种具体情况,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侔”式推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