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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因果五法

亦称密尔(旧译穆勒)五法。是指判明因果联系的5种逻辑方法:契合法(求同法)、差异法(求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剩余法、共变法。这五种判明因果联系的方法,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与认识过程中逐步总结出来的。远在古代,这些方法就已经萌芽。到了近代,随着实验科学的兴起,F.培根提出了“三表法”。J.赫舍尔提出了包括求同法、差异法、剩余法、共变法在内的9条规则,用以探究现象的规律及原因。J.密尔在他的《逻辑体系》中,把自培根以来已经提出的求因果方法加以系统地说明,提出了4种基本方法:契合法、差异法、剩余法和共变法,称为“实验四法”。此外,密尔还把契合法和差异法结合起来使用,称为契合差异并用法,但不把它作为与实验四法并列的单独方法。后人把上述5种方法统称为求因果五法,也称为密尔五法。求因果五法是古典归纳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经验科学的实验方法的抽象和概括。尽管它们并不十分可靠,但至今仍是实验科学中重要的逻辑方法。

契合法 亦称求同法。契合法的规则是:若在所研究的现象出现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场合中,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则这个共同的情况就与所研究的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一般用A,B,C,D,E分别代表不同的情况,用a,b,c,d,e分别代表不同的现象。其中a是我们所研究的现象。契合法可用下列模式来表示:

场合一:A,B,C——a,b,c,

场合二:A,B,D——a,b,d,

场合三:A,C,E——a,c,e,

 …

所以,A与a之间有因果联系

这里“A,B,C——a,b,c”表示一个具体的场合,在这个具体场合中,情况A,B,C出现,现象a,b,c也出现。运用契合法得出的结论是概然的,因为:①在观察到的几个场合中的那个共同的情况,可能和所研究的现象毫无关系。②在观察到的几个场合中的那些不同的情况,经过进一步分析后可能都包含一个共同的因素,而这个共同的因素却是所研究的现象的原因或结果。为了提高契合法的有效性,①要注意对共同情况加以分析,不仅要注意到各场合是否还有其他共同情况,防止遗漏;也还要注意到唯一共同的情况是否和所研究现象确有联系。②要相应地增加可以比较的场合。

差异法 亦称求异法。其规则是:若所研究的现象出现的场合与它不出现的场合之间,只有一点不同,即在一个场合中有某个情况出现,而在另一场合中该情况不出现,则该情况与所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用A,B,C分别代表不同的情况,a,b,c分别代表不同的现象,差异法可用下列模式来表示:

场合一:A,B,C——a,b,c,

场合二:B,C——b,c,

所以,A与a之间有因果联系

在差异法中,通常把所研究现象和相关情况都出现的场合叫正面场合(如模式中场合一),把所研究现象和相关情况都不出现的场合叫反面场合(如模式中场合二)。由于差异法不仅有正面场合和反面场合的比较,而且要求除了在正面场合中有某一情况和在反面场合中没有该情况以外,其他情况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它比契合法有较大的可靠性,因而在科学试验中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差异法有时也会被误用,最主要原因是唯一不同的情况找得不准,这一点在运用差异法时应格外注意。

契合差异并用法 亦称求同求异并用法。其规则是:若在所研究现象出现的各个场合中,都存在一共同情况,而在所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各个场合中都没有该情况,则该情况与所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契合差异并用法可以用下列模式来表示:

所以,A与a之间有因果联系。

契合差异并用法可以分析为3个步骤。第一步,把所研究现象出现的那些子场合加以比较,第二步把所研究现象不出现的那些子场合加以比较,第三步,把前两步比较所得结果再加以比较。契合差异并用法通常要比契合法和差异法更可靠,因为它更能发现事物之间本质的联系,所以在科学实验中大量运用。应用该方法应注意:①组成正反面场合的子场合越多,所得结论通常越可靠,因为这样越能排除偶然外在的联系。②对于反面场合的各子场合,应选择与正面场合的子场合较为相似的来比较,这是因为反面场合的子场合是无穷多的,它们对探求所研究现象的因果联系并不都有意义,只有考察那些与正面场合的子场合相似的才有意义。反面场合的子场合越与正面场合的子场合的情况相似,结论就往往越可靠。

共变法 其规则是:若每当某现象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时,另一现象也随之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则这两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设A,A,…是现象A的不同状态,a,a,…是另一现象a的不同状态,共变法可以用下列模式来表示:

场合一:A,B,C——a,b,c,

场合二:A,B,C——a,b,c,

所以,A与a之间有因果联系

共变法从现象变化的数量或程度来判明因果联系,因此在应用共变法时现象是可以度量的,因而有较大的可靠性。应用共变法应注意,只能有一个现象变化使得另一现象随之改变,其他现象应保持不变。若还有其他现象也发生变化,则容易出错。此外,两现象有共变关系,往往是在一定限度之内,超过这个限度,它们的共变关系就会消失。

剩余法 其规则是:若已知某一复合现象是另一复合现象的原因,又知前一现象中的某一部分是后一现象中的某一部分的原因,则前一现象的其余部分与后一现象的其余部分有因果联系。剩余法可以用下列模式来表示:

A,B,C,D,是a,b,c,d的原因,

A是a的原因,

B是b的原因,

C是c的原因,

所以,D与d之间有因果联系

应用剩余法时,必须确定某复合现象的一部分(a,b,c),是由另一复合现象的某一部分(A,B,C)引起的,而且剩余部分(d)不可能由A,B,C引起。若剩余部分(d)实际上也是A,B,C这些情况之一(或共同)作用的结果,则结论判定D与d有因果联系就有失误。另外还须注意,复合现象剩余部分的原因(D)不一定是一单一情况,也可能是一复合情况。换句话说,剩余部分(d)可能是由复合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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