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名辩思想
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所开拓和发展起来的名辩学说,它确立了古代名辩学的理论体系,达到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最高水平,是中国古代名辩学的杰出代表。也称“先秦名学”或“先秦辩学”或“先秦名辩逻辑”。
先秦逻辑思想在理论上的主要成果和贡献 ①关于正名的理论:1,揭示了有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限制和概括等思想。公孙龙在《白马论》一文中,借用“白马”与“马”这两个概念,从事物类的属性和范围两个方面揭示了概念具有内涵和外延两个性质。即“马”的外延是包括黄黑马的,“白马”的外延是不包括黄、黑马的,因此“白马”与“马”这两个种属概念就在外延上存在着是否包括黄、黑马的种属区别。另外,“马”又是单命形不命色的(“不命色”不是无色,而是不确定具体之色),“白马”则是既命形又命色的(确定为白色),因此“马”与“白马”又存在着不命色与命色的内涵区别。这就揭示了任何的名(概念)都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同的名必然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荀子第一次从理论上明确提出了名的种属关系及其限制与概括的一般原则。即当一个名是对一类事物进行遍举(举其全体)时,这个名就叫“共名”;当一个名只是对一类事物进行偏举(举其部分)时,这个名就叫“别名”。而且“共名”可以按“共则有共”的原则,不断向更大的范围进行遍举;“别名”可以按“别则有别”的原则,不断向更小的范围进行偏举。因此,一个名对于更大的共名来说就是别名,而对于更小的别名来说就成了共名。共名与别名就相当于属名与种名,其“共则有共”的过程就是概念不断概括的过程,其“别则有别”的过程就是概念不断限制的过程。2,提出了“偏有偏无”的划分(二分法)原则。《墨经》指出,事物类的不同必须以同一属性之“偏有偏无”为标准,而且必须以类之所以为类的特有或本质属性之“偏有偏无”,才能作为类的划分原则。3,对概念作了多种划分。《墨经》根据名的外延大小把名划分为达名(相当于范畴)、类名(柜当于普遍概念)和私名(相当于单独概念);又根据名所指之对象是具体事物还是抽象事物把名划分为“以形貌命者”(相当于具体概念)和“不可以形貌命者”(相当于抽象概念);还根据名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区别于属性之名(相当于绝对概念)的“居运之名”和“量数之名”(相当于相对概念)等。
②关于“辞”(语句或命题)的理论:1.提出了辞的不同种类。《墨经》中有:“尽,莫不然也”相当于全称肯定命题;“或,不尽也”相当于特称否定命题;“假也者,今不然也”是指假言命题;“必也者,可勿疑也”相当于必然命题;“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就揭示了或然肯定和必然否定的命题性质。2.揭示了命题中的词项周延理论。《墨经·小取》所言“一周一不周”,是对关系命题及等值的直言命题中词项周延性的重要理论概括。即“(我)乘马”中的“马”(相当于“我乘的动物是马”中的“马”)是不(必)周延的,所以乘一匹马即可谓“乘马”;而“(我)不乘马”中的“马”(相当于“我乘的动物不是马”中的“马”)是(必须)周延的,所以必须不乘所有的马才谓之“不乘马”。
③关于“说”(推理)的理论:1.揭示了“说”的演绎性质。《墨经》把“说”定义为“出故”和“明故”的推理过程,强调“说知”(如“室中之物为白色”)就是以亲知(如“室外之物为白色”)和闻知(如“室中之物与室外之物同色”)为前提的一种必然性推理之知,其推理的形式是和三段论相一致的。2.提出了推理论证的基本形式结构——三物论式。《墨经·大取》认为,“立辞”必须具有“故”、“理”、“类”三物作为论据或前提。“理”是指事物的一般规律,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或因明的喻体;“故”在这里只是指与“理”和“类”相并列的论据之一,即指生出(推出)“辞”的直接原因,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或因明之因;“类”作为论据之一只能指举同类之例,相当于因明之喻依。这个“三物论式”作为论证形式包括了演绎和归纳的因素,而真正具有论证必然性的只是由“理”、“故”、“辞”组成的演绎推理。不过,也有人认为这里“故”应指全部论据,这里“理”是指推理形式,所以不能称“三物论式”,只能称“三物逻辑”。3.提出假言命题和假言推理的性质和种类。《墨经》指出:“假”具有“今不然也”的假设性质,因而是一种不同于实然(“今是然也”)和必然(‘今必然也”)的假言命题或由假言命题组成的假言推理。《经上》把“故”定义为“所得而后成也”的条件,其“小故”就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其“大故”就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是对条件性质相当深刻的理解和揭示。事实上,揭示了假言命题的性质和种类,也就等于揭示了假言推理的性质和种类,由“小故”组成的假言推理就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由“大故”组成的假言推里就是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假”既可指假言命题,又可指假言推理,《墨经》中的“假”主要是作为一种论式是出的。4.揭示了“辞”的多种矛盾关系和直接推理的重要形式——“止”与“侔”。《墨经》认为,“止”式推论即是:如果有人举一物为其然(特称肯定)就推出了“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结论,这时只要能举出“有不然者”的特称否定为真,就可以驳倒“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结论。同样,如果有人由“此其然也”的全称肯定命题推出了“是其然”的特称肯定命题,人们就可以用“此其不然”的全称否定命题为真而推出“是其然”的特称肯定命题为假,这就揭示了命题之间的矛盾关系及矛盾命题之间的直接对当推理。虽然《墨经》主要只揭示了由一真而推知一假的反驳(“止”)关系,但实际上已经揭示了一真一假的矛盾关系,因为这里不存在同假的关系。而且,这种矛盾命题之间的对当推理关系,还反映在“彼”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经说上》)的单称肯定与单称否定之间,反映在《小取》篇的“且然”(“且出门,非出门也”)和“止且”(“止且出门,止出门也”)的“可能是”与“并非可能是”(或“必然不是”)的一对矛盾命题之间。《墨经》所谓的“侔”式推论相当于复杂概念推理,即由一个直言命题通过附加同一关系词而直接推出一个关系命题。它有“是而然也”的肯定式:“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小取》)还有“不是而不然也”(《大取》)的否定式:“人之鬼,非人也;……祭人之鬼,非祭人也。”(《小取》)
④关于“辩”的对象和规律:1.揭示了“辩”是关于一对矛盾命题的是非之争,因而具有论证的性质。《墨经》所言:“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争彼也。”(《经说上》)即必须限于争论“彼”(某一事物)之“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这就揭示了“辩”是限於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或推理关系。2.提出了名辩中的同一律。公孙龙提出的“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名实论》)和《墨经》提出的“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经说下》)都强调了“彼”名必须专指彼实。“此”名必须专指此实,这就是对同一律的具体揭示。荀子又从命题的角度把同一律表述为“是谓是,非谓非”。(《修身》)《墨经》所言“彼,不可两也”(《经上》)就是同一律对论题必须保持同一的要求。3.揭示了推理论证中的矛盾律。《墨经》所论一对矛盾命题之“必或不当”(《经说上》),就揭示了“必有一假”的矛盾律。韩非又把矛盾律表述为反对命题之“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难一》)4.揭示了推理论证中的排中律,《墨经》强调在“争彼”的一对矛盾命题中具有“谓辩无胜,必不当”的原则,这就是“必有一真”的排中律。
先秦逻辑思想的主要特点 先秦逻辑在中国逻辑史上或世界逻辑史上都显示出鲜明的特点。①先秦逻辑是中国土生土长的逻辑。中国唐代以后有印度因明的传入和发展,明末以后有西方逻辑的传入、影响和发展,而先秦逻辑基本上没有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最能代表中国的传统文化。②先秦逻辑是中国古代名辩学发展的高峰。秦以后,由于统治者独尊儒学,废弃名、墨,致使先秦创立的名辩学说没有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展,而且一度处于衰亡的边缘。所以,先秦实际上是我国古代逻辑思想发展的极盛时期,先秦逻辑是中国古代逻辑的杰出代表。③先秦逻辑是以正名为重点的名辩学体系。名实关系和正名问题一直是先秦,各家讨论的重点,墨家又在相当广度和深度上讨论了名、辞、说、辩及规律等各个方面,因此,先秦逻辑是以正名为重点,又突出了辨学的名辩学体系。④先秦逻辑是用自然语言表述的逻辑,没有确立严格的推理形式。用自然语言表述的命题和概念,歧义很大,所以没有抽象出明确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