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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相

因明术语。正因的3个条件。为古印度若耶须摩论师所创。汉译最早见于树所著而由无著解释的《顺中论》,表述为:一朋中之法,二相对朋无,三彼自朋成(“朋”为宗之异译)。数论师首先吸取了该学说,佛教论师龙树和无著则视为异端而排斥。佛家首先采用其说者为世亲。最初世亲的第二和第三相不同外宗,以体为相而非以义为相。例如以“声是无常”为宗,以“所作性故”为因,瓶等有所作性和无常性,瓶等便为第二相;虚空等有常性和非所作性,虚空等便为第三相。后来世亲重新提出“因三种相”:即根本法,同类所摄,异类相离,其实质与外宗相同。此后,陈那创建九句因理论,详细考察因之正误的9种情况,据此建立新的因三相学说:若所比处,此相定遍;于余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无。陈那的门人商羯罗主把“若所比处,此相定遍”表述为遍是宗法性,把“于余同类,念此定有”表述为同品定有性,把“于彼无处,念此遍无”表述为异品遍无性。

遍是宗法性(梵paks a-dharmatā) 因概念必须是宗上全体有法(主项)之法(属性),即所有有法的外延都包含于因概念法之中。如用S表示宗之有法(主项),用M表示因法,第一相的命题形式为“凡S是M”。此相即九句因理论中正因的第一个条件,是宗法。

同品定有性(梵sapaks esattvam) 同品中一定要有对象具有因,即至少要有一个同品有因,有多少对象有因则不定,多则可以多到全体。此相是对九句因中二、八正因内同品与因关系的概括,即对同品有因、同品有非有因的概括。由于同品除宗有法,根据同一律,同品定有性中的同品也应除宗有法。如用P来表示所立法(宗之谓项),同品定有性的命题形式是:除S以外,有P是M,也即非S且P是M。

异品遍无性(梵vipaks e’sattvam) 异品中无一对象具有因。此相即陈那所规定的九句因中二、八正因条件之一的异品非有,由于异品必须除宗有法,因此异品遍无性中的异品也须除宗有法。异品遍无性的命题形式是:除S以外,凡非P不是M,即非S的非P不是M。

以“声是无常”为宗,“所作性故”为因,“声是所作”满足第一相;同品除声以外瓶等具有所作性,满足第二相;异品除声以外虚空等无一具有所作性,满足第三相。以九句因为基础的新因三相理论是陈那革新古因明、建立新因明的依据。法称把陈那的因三相说修改为:因三相者,谓于所比,因唯有性;唯于同品有性;于异品中,决定唯无。二者的区别在于:法称从因出发,看因有无同、异品;陈那是从同、异品出发,看同、异品有无因。从逻辑形式上看,主项有不同,并且量项也不同。陈那第二相为“有同品是因”,而法称第二相为“凡因是同品”。对第三相中异品的规定也不同,陈那规定异品必须除宗有法,他的第三相为除外命题;法称规定异品不除宗有法,他的第三相为全称命题。法称还强调要排除犹豫因,后二相实际上可以互推。法称的因三相说保证了三支作法为必然性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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